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2号
发文时间: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出答复》
发文时间: 2008年5月16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陊在审理建设巟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