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骗贷金融高达7亿多的北京华鼎担保公司案在京开审宣判,再算上前一年的中科智案件,众多盛名之中的担保机构其实都背地里干着不法勾当,给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将担保行业的违规犯罪部分“招数”例举,以供有关部门识别,并期予担保行业的同仁引以为戒。
第一招:釜底抽薪
此招中担保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只有个光鲜的外表。
1、虚假出资、增资。有些担保公司为了要使公司的资本金能达到与市级以上银行合作的标准,或者为了符合政府的补贴,伪造虚假验资证明等报告,达到出资、增资的目的。
06年金陵晚报报道,江苏国安贷款担保公司股东张某虚假出资910万元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查处,其虚假出资主要原因是,他听说如果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国家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他才想出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08年安徽普诚会计师事务所受托为森海担保有限公司办理增资,发现其存在“猫腻”——为了顺利“增资”,竟制作假公章,伪造以往的验资报告和银行单据。其造假的目的就是要与市级银行合作,扩大业务范围,而前提条件就只有增加注册资本。
2、抽逃资金。
此种方法对“中科智”来说可谓是轻车熟路。据郑玉松博士的新浪博客和有关媒体披露,“中科智”的上海、北京、福建、长沙等担保公司,以及外资进入后接着成立的河北、广东、浙江、江苏、重庆、山东中科智担保公司、中兰德集团等,就是使用一种赤裸裸的虚假注册和近似盗窃般的抽逃手法,在光天化日下,采用团队作业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资本金造假。
如中科智设立上海子公司注册验资的过程,由股东深圳中科智集团财务部开具一张一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由财务部会计淳勇专程带到上海入账,验资后,又以飞快的速度,做了一笔深圳中科智集团旗下一家贸易公司向上海中科智担保公司的一个亿借款。仅仅一个回合,一亿元又回到深圳中科智集团,上海那边,只剩下一个看起来很美的“空壳”。
再如:洛阳涧西区联盟路洛阳某担保公司,于2008年10月注册。但注册三天后,出资800万元的法定代表人之一沙某从该公司借款1000万元,到09年5月,沙某本人归还公司854万元,但仍有146万元未归还。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现象并不少见。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招所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招:金蝉脱壳 空手套白狼
此招一般都是通过担保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或保证金挪作他用,亏损或盈利都不归还给被担保公司。
1、垫资赎楼、挪用购房款。
在深圳“中天置业”一案中,深圳中天置业旗下的担保公司主要就通过客户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签订了全权委托书,将卖房的巨额资金取走。
2、侵吞客户保证金。
2008年1月份,南通新飞纺织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城南支行申请贷款为240万元,期限6个月。为新飞纺织提供担保的是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公司。 应青年创业担保的要求,新飞纺织以33.33%的比例,向青年创业担保提供保证金80万元, 2008年7月22日,新飞纺织归还了全部240万元贷款本息。但在要求青年创业担保返还80万元保证金之时,对方人去楼空。
以10万元起家的广西东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通过和多家企业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诈骗贷款保证金1605万元。
3、非法挪用企业的保证金和贷款资金。
这是“中科智”的一贯手法。如:北京银行不要求北京中科智缴存保证金,但是北京中科智却要求客户缴存5-10%的保证金,这样,北京中科智不仅不需要向集团“借款”,还能帮集团“融资”。
朱耿洲博士点评:涉嫌诈骗、非法侵占财产、骗贷。
第三招:里应外合、勾结骗贷
1、内外勾结。北京华鼎担保骗贷案事发2009年2月底3月初,属于担保公司与银行人员合谋骗贷案,担保公司重金打通银行高管,以虚假按揭等方式骗贷7.08亿元。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涉嫌骗贷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8名为骗贷“放水”的银行干部一同受审。
2、假按揭。据北京华鼎案中办案检察官介绍,华鼎公司利用曾从事过二手房贷担保业务,手头有大量的个人客户贷款资料,就利用这些旧材料,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骗按揭。在骗取的7亿多的贷款中,就有4亿多是通过这种手段骗得的。
3、骗取小企业贷款。在华鼎案中,胡毅等人算计,他们准备以小企业贷款的资金填补假按揭的窟窿,并预谋在小企业贷款1年之后,以小企业破产和清理不良资产等方式,使数亿元欠贷无疾而终,可谓神机妙算。
朱耿洲博士点评:涉嫌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第四招:美容“变”整容
其实质就是财务报表造假以达到骗贷或骗取外来参股资金。担保公司为赚取担保费,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用空头公司套取银行高额贷款,09年洛阳工商局严查30家投资担保公司,其中就有13家公司被关门,主要就是此原因。或者担保公司以左手倒右手的担保方法,将担保公司的规模做大,从而相应降低担保公司的代偿率。
1、提交银行的报表造假。担保公司为了能从银行贷到款,将一些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报表“粉饰”成能通过银行评估的报表,这是担保公司普通存在的问题。如“中科智”在运作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委托贷款”、 虚假的“存单质押贷款”、 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
2、为了吸引外资、战略投资者将财务报表的利润率提高。在形成风险后并没有将代偿放入帐内,而是列支在帐外,从而降低代偿率。“中科智”就是利用这样的手段一步步将亚洲开发银行、花旗亚洲企业投资公司、美国凯雷集团和美国通用商务融资集团引进来的。在“中科智”的财务报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真实的数据中,2003年到2006年4年间,中科智担保集团的年经营收入(包括担保费。咨询费以及委托贷款即“高利贷”的利息收入)分别为:6411、7124、8943、19101万元;年利润分别为-2135、-4695、-2614、3740万元,也就是说,除了2006年盈利3700万元外,之前的3年均严重亏损。但是,提供给外资股东以及新加坡债券投资人的、并经过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数据,却是另外一番景象。2003年到2006年,整个集团年经营收入为9350、10394、23294、37643万元;更离奇的是,年利润分别被包装为:8071、7289、13690、22959万元。
朱耿洲博士点评:在违反《会计法》、《公司法》的同时也会触犯《刑法》如: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
第五招:滚“雪球”
此招利用金融系统对担保金的放大率通过给关联企业和合作企业担保贷款来滚动放大。金融系统对担保金的放大倍率的限制,最大可达1:10。如担保公司自有资金1000万,通过给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担保,也就可以贷到一个亿,然后再拿这一个亿作为担保保证金,再担保就可以得到10个亿……此种操作如能连续不断地复制下去,最后圈进的资金不知会有多少!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行为危害最大,涉嫌骗贷及商业诈骗,以及违反担保公司有关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六招:高利贷
目前在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很多担保公司通过垫资赎契、过桥资金贷款等方式推出了高息放贷的业务,有的月息高达7-8分,个别利息15%至20%,高于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明显属于高利贷行为,使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此现象在担保行业非常普遍,很多地方政府参股背景的国有担保公司也介入,有违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种手段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违法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有关司法解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七招:“自力更生”
对于此招,也许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无奈,为了自己的企业,就几个企业联合成立个担保公司,或者虚假注册些壳公司。为了逃避银行对关联企业的审核,利用过桥资金贷款,将资金通过壳公司再转入自己的实业公司使用。
“有时候,几个民营企业老总在一起会考虑,既然要找别人做担保,或者进行互保,还不如先把几个人的钱凑起来搞一家担保公司,然后通过担保公司,为自己或股东担保,这种方式,不仅漂亮,还不影响对外的所有负债。”南通一位大行信贷人士直言,“(自有)资金也不完全会存在那里,可能通过资金运作拿走了”。(21世纪网报道)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招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关联母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还涉嫌贷款诈骗。
第八招:吸收存款“办”银行
1、据上海证券报报道,09年底在江苏盐城市的一个小镇上,一条200米长临街的商铺,半年里就涌现出7、8家小额担保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吸储员”老张所在的宏进担保投资公司(化名),虽然打着“委托投资”名义,但是实质与存款无异:一年期委托投资年回报率为6.75%,五年期的年回报率为10.8%。而银行同期的一年期定存仅为2.25%,五年期定存的年利率为3.6%。老张作为吸储员,去农户家“拉存款”,老板按照其业绩的1%给老张报酬,“这钱来得比种地快多了”。而投资公司收到资金后,资金运用的途径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公司自己使用,这种投资公司背后都会有一个实体,比如纺织厂、食品厂等,宏进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就用于自营的企业。另一种是对外发放贷款。
2、打着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吸收公众存款,进而投资项目。
09年湖北宜昌天银投资担保案,诈骗7000万元。该公司2003年在宜昌成立,招聘大量社会从业人员,就是以高息分红诱惑投资人非法集资,并用以后投资者的资金补充前面投资者分红款的方式,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还加大对老人的宣传和蛊惑,大部分都是可怜的老人进行了投资。前一两年,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该公司20%的高额分红,于是老人们口口相传,诱导更多的老人将养命钱投入该公司。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招触犯金融监管之高压线,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九招:旱涝保收
有些担保公司为了不承担风险,而且企业也急需资金,担保公司就通过对企业的担保,签订合作协议,如果企业盈利就拿分成,如果亏损则拿固定回报,真正的担保投资,不过是包赢不输的“投资”。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招涉嫌违规放贷及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有关担保企业投资的规定。
第十招:“宰”你没商量
1、合同欺诈。 一些担保公司利用其格式合同,将很多责任推卸给客户,事先设下合同陷阱,从而将客户的保证金等占为己有。在北京的郭先生通过担保公司贷款12万元购车,缴纳过的7000元保证金后,因央行加息后的一个月少还了7元,被担保公司认定违约。7000元保证金被担保公司全部没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分为是恶意逾期还是无意逾期。只要在第一次催缴后,立即还款的,都还会算作信用良好。在担保公司这里,消费者只要出现一般违约行为,担保公司利用事先设下的违约条款,即合同陷阱,缴纳的担保金就会被中介公司据为己有。此类案例在车贷行业中枚不胜举。
2、假借代理为名,恶意处分借款人的财产。
部分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甚至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就恶意处分了借款人的财产。担保公司往往在借款人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假借授权代理之名到相关部门办登记过户和收款等手续,操纵整个交易过程,侵吞了出售的余款。更有少数担保公司串通亲属或朋友规避法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借款人的财产,再转手给善意第三人赚取差价。经此操作后,借款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难以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3、骗取手续费、活动费。部分犯罪集团,以合法注册或以虚假的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以提供小额、低息、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利用请贷人贷款心切的心理,以先行收取利息、还款风险验资等手段设局,步步为营,进行诈骗,目前这种情况很多,网站上、手机短信都会收到这样类似的信息。
朱耿洲博士点评:此招涉嫌商业诈骗、合同诈骗等。
担保行业在票据担保等其他领域,还存在大量空票对贴、拆东墙补西墙、腾龙换鸟、以小博大等违规违法招术,日后有机会再逐步披露,在此不一一例举。
(注本文有关“中科智”相关的案例数据摘录于郑玉松博士的新浪博客及有关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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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博士:广东企业家顾问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