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一般情况下,投资机构投资主要有天使投资(Pre-Revenue)(100-500万投资额度)、创业(VC)投资(Pre-Profit)(500-1000万投资额度)、 私募股权(PE)投资(Pre-IPO)(1000万以上投资额度),其投资企业的目的主要是是为了获得高回报的机会(高风险高回报),不以控股企业为目的,投资收益一般15%-30%左右。
二、私募融资的作用
只是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
三、私募基金估值方法及要点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要点
P/E(市盈率法)
目前在国内是比较常见的估值方法,计算公式为:公司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
P/B(市净率法)
市净率即市场价值与净资产的比值,或者说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
P/S法(市销率法)
市销率是市场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值。
PEG法
是在PE估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弥补了PE 法对企业动态成长性估计的不足,关键是要对公司的业绩作出准确的预期,计算公式是:PEG= P/E/ 企业年盈利增长率。
P/S法(市销率法)
市销率是市场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值。
DCF法(现金流量折现法)
通常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方法,即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
注:对于传统行业,投资人优先考虑DCF、P/E;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人首选P/E。根据不同的投资阶段、不同财务状况,如果被投资企业正处于早中期发展阶段并且尚未实现盈利,投资人较多的使用P/S、P/B,如果已经实现盈利,则投资人较多使用P/E、DCF和PEG;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处于中后期发展阶段,此时公司往往已经实现盈利,而且各方面发展都已经比较成熟,上市预期也较为强烈,此时较为普遍使用的是P/E和DCF。
四、私募基金关注企业的方面及企业家如何吸引投资人
私募基金主要关注企业的哪些方面
企业家如何吸引投资人
1、看准一个团队;
2、发掘两个优势——优势行业+优势企业;
3、弄清三个模式——业务模式+盈利模式+营销模式);
4、查看四个指标——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率+增长率);
5、厘清五个结构——股权结构+高管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
6、考察六个层面——历史合规+财务规范+依法纳税+产权清晰+劳动合规+环保合规;
7、落实七个关注——制度汇编+例会制度+企业文化+战略规划+人力资源+公共关系+激励机制;
8、分析八个数据——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毛利率+净值报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市场占有率。
1、企业是一个有成长性的企业,否则就不要去见投资人;
2、现金流好的时候去见投资人,缺钱的时候融资是最难的;
3、气场最强的时候去见投资人;
4、见投资人时,带上自己的团队;
5、不回避问题、不模糊答复、不隐藏重要的问题;
6、不期望对方立即做出决定;
7、第一次见面不谈价格,不一口定价;
8、要对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保持主动和热情,无论对方怎么挑刺;
9、不过分强调技术因素或故意使技术环节复杂化;
10、企业是自己的孩子,但是不能感情化,不要给对方一种自己的企业很伟大的感觉,忘记自己付出了多少,忘记自己有多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行估值方式基本上不看重这些,充分了解投行的估值方式,尊重对方的职业;
11、集中力量做好一个行业,不要向投资人讲自己要进入一个新的领域。。
注:投资机构一般先对企业进行行业/技术尽职调查,待初步确定行业、技术判断后,开展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
1、行业/技术尽职调查:找一些与企业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问问大致情况;如果企业的上下游,甚至竞争伙伴都说好,那基金自然有投资的信心;技术尽职调查多见于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行业的投资。
2、财务尽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聘请转的会计师审计财务数据真实性。
3、法律尽职调查:投资人聘请的律师向企业发放尽职调查清单,要求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资质许可、公司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担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材料。
五、新三板企业接触私募基金的几种方式
1、律师、会计师、券商推荐;
2、政府金融办、企业所在园区、银行推荐;
3、金融圈朋友推荐;
4、融资顾问推荐。
六、新三板企业如何应对投资人设置的对赌条款
对赌,也称估值调整(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是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达成投资协议时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其投资目标公司的事项达成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目标公司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一定业绩(如达到上市标准或通过证监会审核、达到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的净利润或增长率等),否则控股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投资机构进行补偿的一种契约安排(如收购投资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等)。
由于形式上是双方以某种结果是否出现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条件,与“赌”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常称之为“对赌”。
1、新三板常见对赌方式
(1)业绩对赌
业绩对赌是投资人最看重的,也是用的最多的对赌方式,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2)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3)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
企业家尤其要注意强卖权的设置,PE、VC在看不到公司前景时,很有可能通过并购退出,但是并购退出一般收购方都希望控股,所以存在公司因为PE、VC要求公司股东和其一起出卖股权,最终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4)一票否决权安排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5)管理层对赌
在公司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如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6)大股东承诺回购股权
投资人与公司大股东约定在业绩不达标或者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在投资人投入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息要求公司大股东回购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此种情形下,多数是公司经营空难。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7)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对赌
如企业未到达业绩目标,或者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进入清算程序的,投资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清算资产,清算资产未能弥补投资人投入成本及预期利润的,由大股东补偿。
企业在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时,尽量不和投资人设定对赌,如果投资人倾向于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赌,则在设定对赌条款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1)拟引进的投资人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如果是为了控制企业、吃掉企业,那么坚决不能与其进行对赌;
(2)对赌协议要有适度的弹性,在宏观大环境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的盈利在一定区间内浮动是比较合适的,融资企业在寻求资本时需要有更合理的盈利预期及更保守的协议设置。
(3)对赌条款应当经专业的证券律师论证,并给出明确的意见。
七、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就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实际控制人陆波及陆波控制的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迪亚”)间投资协议纠纷案件出具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认定: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的赔偿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但海富投资与香港迪亚的赔偿约定,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投资人与公司间的关于盈利的赔偿条款因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系无效条款。投资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对赌并未损害公司的及债权人利益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