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以BOT这种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有时被认为是在推行私营化,但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除非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基本上接近于其寿命,否则项目最终还是要归还给相应的政府机构并由它占有并运营一段时间的。因此,我们不妨把BOT看作是政府把一个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暂时移交给了私营企业或私营机构。换句话说,在BOT这种形式中项目任何一方对项目的所有权都是阶段性的。
BOT的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其过程为:成立一家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建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接受保函,同时接受分包商、供货商的保佑函权益转让,并与运营公司签订运营合同;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同时与出口信贷机构签订买方信贷合同,商业银行以项目资产作为抵押为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担保,项目公司担保信托方转让收入。
一般而言,在融资结构和融资程序上,BOT模式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项目规模和资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关方较多,关系复杂,因此,只有在规范完善的体系制度下,BOT模式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
目前,BOT方式已经受到我国许多方面的关注,有的项目也已经开始运作。但是,从初步实践来看,在我国推行BOT方式还存在一些需妥善解决的问题。
1、对采用BOT融资方式在认识上还存疑虑。BOT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组织BOT的运作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人对BOT方式还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有些人对基础设施是否具有“商品性”存在疑虑,同时担心运用BOT方式会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其实,我们采用BOT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那些目前经济发展中急需、而国家眼前又无力投资或者一时拿不出大量资金来投资的项目。采用BOT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外资把这些项目建设起来,从而大大增强我国经济生活的有效供给能力,带动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取得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制尚未形成。按照BOT的运营原则,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是要获得一定利润的,因此要向项目的用户收取费用。但是,在BOT方式下,外商对项目的产品价格和服务定价是经过严格核算的,一般要比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价格高,这一方面使得老百姓较难承受,另一方面又会使得BOT谈判难以成交。
3、缺乏统一管理和政策指导。BOT方式是利用外资的新举措,采用该种方式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和投资政策等。对这些问题我国还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归口管理,也没有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用于规范和指导BOT项目的实施。
4、缺少从事BOT项目的专门业务人员。BO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在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并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实施,这是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专门人员,急需加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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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汇收支平衡较难。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而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时机尚未成熟。这样,外商投资基础设施用的是现汇,所得利润分成和投资回报又是人民币,而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目前必须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在外汇市场出现供求不畅的情况下,将会给BOT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