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面临破产风险
在国内粮食加工行业,一家企业拥有由意大利GBS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GBS”)制造的加工设备,便意味着该企业具备强大竞争力。不过,河南一家粮油集团则因购买意大利GBS的产品陷入尴尬境地,而原因就是意大利GBS已进入清算程序,面临破产危险。
因惧怕意大利GBS的现状牵连该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意大利吉必圣粮食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BS北京”),致使其无法履行买卖合同,河南公司申请与GBS北京解除合约。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去年11月份,河南公司与GBS北京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GBS北京为河南公司供应60台价值800万元的面粉加工机。根据合同,GBS北京先提供样机检测报告,河南公司在收到报告后再支付第二期货款。
不过,去年年底,河南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了第一笔货款300万元后,GBS北京却迟迟未交付检测报告。随后,河南公司得知,GBS北京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被更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也大部分撤职,甚至为GBS北京提供资金、生产技术及配件支持的惟一控制人意大利GBS已进入清算程序,面临破产危险。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小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由于惧怕既得不到产品又拿不到前期所付的300万元货款,河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今年2月份交付第二笔500万元货款。由于未收到河南公司第二笔500万元货款,GBS北京拒绝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在今年5月份向河南公司交付所购买产品。
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损,河南公司近日将GBS北京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并由GBS北京返还货款及利息损失。
全球破产案进入高峰期
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引进了数百套国外先进的面粉加工、碾米加工、油料加工等成套设备和技术。同时,国外粮油加工机械制造领域的王牌企业,如瑞士布勒、日本佐竹、意大利GBS等采取合资、独资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记者了解到,国内许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都与意大利GBS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
资料显示,GBS北京于2003年10月在北京市密云工业开发区注册,是由意大利GBS100%控股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GBS北京自2004年5月正式投产以来,所签约合同关键部件均为原装意大利散件进口,国内组装。这意味着,此次河南公司购买的加工设备也应该是由GBS北京从意大利GBS处进口。
记者致电GBS北京时,该公司总经理秘书表示,意大利GBS进入清算程序,的确使GBS北京在资金等方面受到了一定影响,但目前GBS北京运作还算正常。这位总经理秘书同时强调,包括她在内的GBS北京的很多中高层都刚来公司不久,她刚进入公司一个多月,尚未听说GBS北京与河南公司之间的纠纷。
记者了解到,受金融危机影响,像意大利GBS这样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目前不在少数。法国调研机构的调研报告称,2008年法国有54820家企业宣布破产,此趋势将延续至2010年;2009年上半年瑞士共有2400多家企业破产,比去年同期增加1/3,数量创10年来最高纪录。
自变革 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扩大,全球环境下的破产问题必然带来债务的国际化,债务的国际化必然涉及到跨境破产问题。
合作前需进行哪些调研
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自去年年底全球金融危机来临后,涉及跨境破产的案件的确增多了,而随着中国国际化加速,这类案件也将长期存在。
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危机给我国与海外公司正常的经济交往带来了很大风险,有的是“致命”的,国内企业在与海外公司或海外公司在华子公司进行合作时,必须进行理性判断和分析。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最重要的是对合同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从法律上讲,GBS北京在中国有独立的法人,是不能随便从中国抽资的,且目前该公司运营还算正常。”邱宝昌表示,“河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它是在没有特别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合同的。因为按照合同法精神,公司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要严格履行合同。”
李曙光建议,在与对方发生经济交往时,中国企业一定要对合作方进行深入了解,对其资质、信誉、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法律状况等进行研究,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合作方进行调研。
不过,邱宝昌认为,此案件中河南公司要求解除合约有一定道理,毕竟意大利GBS已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河南公司也是为了自身利益要求解除合同的。
如何界定合作方破产风险
记者昨日从密云法院获悉,意大利GBS目前虽然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但现在已被意大利政府接管,正进入重整阶段,只是面临破产,而非正式破产。若重整顺利,经营状况良好,该公司可能不会破产。密云法院去GBS北京考察后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提供合同中约定的设备。
李曙光表示,作为独立法人,意大利GBS与GBS北京应依法分别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意大利GBS只是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从目前来看,应该不会影响GBS北京正常开展的经营活动。
相关人士认为,破产法不仅仅是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企业更生法、挽救法。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通过破产重整、和解还是可以实现企业再生的。那么回到此案件,河南公司是否过于紧张了呢?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表示:“河南公司的做法完全可以理解。根据合同法,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的信用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时,有权提出不安抗辩,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拒绝提供的,则自己有权不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的母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河南公司怀疑其在华子公司的信用问题,因此,河南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提出不安抗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并拒绝履行合同,那么河南公司再起诉就很正当了。
建立并完善出口信用制度
李曙光也强调,在意大利GBS对股权进行拍卖、易手的过程中,全资子公司GBS北京的股东结构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这期间难免出现中高层的变更及易主现象,GBS北京也容易出现不稳定因素,生产、销售和经营都会不稳定,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也是可能的。但这可能只是短暂的风险。
李曙光表示,在有的破产案中,若海外母公司提出清债申请,该公司的子公司就会被宣告结束,从而严重影响到与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企业利益。为此,有专家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受影响的企业除了可以利用法律维权外,国内企业特别是海外出口企业要建立出口信用制度并对制度进行完善。
对外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推动本国产品和服务出口而建立的官方信用支持机构,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据悉,金融危机来临,国内多家出口企业卷入了破产风暴,出口未收汇金额巨大,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利益。
游云庭建议,在金融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比较可靠的支付手段来保证自己的权益,比如出口企业可以要求进口方以信用证形式付款,还可以购买相关的出口收汇信用保险。同时,在向国外企业购买商品时,付款条件上尽量选择“先交货、后付款”或“交货当场付款”。如果一定要付预付款,尽量减少首期付款金额。
相关链接
破产保护、破产清算
与破产重整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做出计划 。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可“重组”业务,公司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部分公司可通过破产保护,重组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不过,也有公司最后以清算告终。
破产重整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日常业务,并与债权人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生,实际上就是给濒临破产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
企业一旦进行破产清算,该企业的前期技术投入、市场开拓成本、品牌效应等这些无形资产将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