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3日    公务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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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理论的产生 
创新理论是由J·A·熊彼特(1883—1950 )首先提出来的。 他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创新理论,并因此闻名于整个经济学界。 
J·A·熊彼特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时,师从著名经济学家E·V·庞巴维克(时差利息论创造者)和F·V·维塞尔(边际效用价值论创造者),后在伦敦时曾求教于A·马歇尔(剑桥学派领袖, 局部均衡论创造者),并对M·E·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十分推崇。所以,J·A·熊彼特的理论研究与分析方法具有多元性和兼收并蓄的特点。他首先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静态分析,提出了“循环流转”理论,假定在完全竞争经济中存在着没有利润、没有得息的静止均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产始终在原有水平上均衡的循环往复,没有资本运动,也没有企业家活动。 
在J·A·熊彼特看来,资本主义经济处在不断运动变化发展之中,其本质特征就是运动和发展,所以,经济发展是经济生活中本身所发生的非连续化变化与运动,是某种破坏均衡而又恢复均衡的力量发生作用的结果,这种推动经济发展的内在力量就是“创新”。J ·熊彼特的整个经济理论体系都是以创新为核心来解释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他还将经济理论的逻辑分析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结合起来,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进行了实证性的动态考察。 
在J·熊彼特看来,企业家的职能是创新, 是将生产要素引入生产过程中,所以创新是指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之中。因而创新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不是一个技术范畴,它并是指技术上的发明创造,而是指将已发明创造聘为的科学技术引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这中,形成企业新的生产优势,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能力。所以,J·熊彼特认为, 创新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引进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技术、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市场;获得一种原材料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J·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企业家是有敏锐洞察力的, 能预见潜在的市场需求和潜在经济利益,并有胆略、有能力进行创新去获取利益的人。他认为,发明并不等于创新,发明者不等于创新者,只有敢于冒风险把一种新发明最先引入经济组织之中的人才是创新者。 在J·熊彼特看来,企业家进行创新的动机或动力来源于:一是由于他看到创新可以给他本人及其企业带来获利的机会;二是发现一个私人商业五国的愿望;三是征服困难并表明自己出类拔萃的意志力;四是创造并发挥自己才能所带来的欢愉。在这几种力量的联合推动下,企业家时刻有“战斗的冲动”,存在着非物质的力量的鼓励,这就是企业家精神。 
J·熊彼特强调企业家的素质、才能、文化素养、预见性、 首创精神、冒险本性等品格对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作用。由于创新不仅给创新者及其企业带来获利机会,而且也给其它企业开辟了发展的道路(获利示范效应),所以,创新不仅引起了资本主义的产生,而且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且由于创新的产生、创新的普及、创新的消失和新一轮创新的开始,于是就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长周期、中周期和短周期变化)。J ·熊彼特用源于企业有其企业家的创新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是其理论的特点。 
J·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创新、 新组合和经济发展,离开了创新也就没有资本主义,更没有资本主义的发展。他把资本主义理解为一个在破坏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创造中毁灭的生命变化过程,强调生产技术的革新和生产方法的变革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与作用,把创新和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看成是资本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联结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一个转换媒介。J·熊彼特从经济运动的内部去寻找推动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深厚基础和本质动因,强调创新活动在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1950年J·A·熊彼特教授去世后,西方经济学家对其创新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为当代西方创新经济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技术变革和技术推广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经济学;二是以制度变革和制度建设为对象的制度创新经济学。 
    二、技术创新理论的发展 
   战后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如E·曼斯菲尔德、M·卡曼、N ·施瓦茨、P·戴维、R·列文、Z·格里列希斯等循着J·A ·熊彼特的创新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与发展,提出了新技术创新理论。 
   1、技术创新与企业规模的“起始点”理论 
1971年美国经济学家P·戴维提出了企业规模“起始点”的理论。该理论是指一个企业要采用一种新技术至少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如果企业规模过小,该种新技术的采用就可能使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下降,并使盈利减少,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例如一个农场要使用拖拉机耕地、康拜因收割,那么土地面积要有一定的规模,土地面积过少,拖拉机、康拜因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以致产品成本增大,有时倒不如使用人工耕种、收割合算。 
P·戴维认为,企业使用某种新技术所需达到的企业最小规模, 必须是使用该种技术后所能节省的劳工费用除使用该种新技术所需负担的年均成本之商,即企业最小规模是使用新技术后所能节省的成本,至少要达到或等于使用新技术所花费的年均成本。因此,要使更多的新技术被普遍利用,就要降低企业规模的起始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办法来达到目标:通过使新技术设备更加经久耐用来降低折旧率;通过调整银行货币金融政策来降低利息率;通过提高新技术设备的功能来增加新技术所能代替的劳动力数额;通过降低新技术设备的价格来降低新设备的相对价格。在同一行业中,同样技术条件下,一般而言,企业规模的大小与投资额成正比。因此,企业规模起始点愈小,投资越少,采用新技术的企业数量就会越多,从而新技术就愈容易推广和扩散。所以,P ·戴维认为,降低企业规模起始点是推广新技术的一个重要问题。 
2、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选择 
    70年代,经济学家M·卡曼、N·施瓦茨等人从垄断与竞争的角度对技术创新的过程进行了研究,探讨了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提出了最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类型。 
M·卡曼、N·施瓦茨认为,制约和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市场竞争程度的强弱;二是企业规模的大小;三是垄断力量的强弱。因为竞争会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便击败竞争对手,获取更多经济利润,因而竞争愈激烈,创新的动力愈大。企业规模会影响创新所开辟的市场大小。企业规模愈大,技术创新所开辟的市场潜力就愈大,因而愈有利于进行创新活动。垄断力量会影响创新的持久性或时间性,企业垄断的程度愈高,垄断力量愈强,在短期内创新愈不易被人模仿,因而创新和模仿就将进行得愈迟缓。 
M·卡曼、N·施瓦茨把市场竞争程度、企业规模和垄断强度三个因素综合于市场结构之中来考察,就发现最有利于创新活动开展的乃是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企业规模一般较小,缺少足以保障技术创新的持久收益所需的推动力量;难以筹集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物资条件,同时也难以开拓技术创新所需的广阔市场,因此难以引起较大的技术创新动机。而在垄断统治的条件下,由于缺乏竞争对手的威胁,难以激发出企业重大创新的活力。所以,介于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的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既避免了上述两种极端市场结构的缺陷,又兼有二者之优点。因此,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是最适宜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的选择 
   M·卡曼和N·施瓦茨将技术创新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预计可以获取垄断利润的引诱而采取的创新措施,即所谓垄断前景推动的创新;另一类是迫于竞争对手的威胁而采取的创新措施,即所谓竞争前景推动的创新。他们认为,要使社会上的创新活动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这两类创新都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如果只有垄断前景推动的创新,一旦企业的垄断实力增强,足以保证垄断利润的获取,创新活动就会衰减甚至停止;而如果只有竞争前景推动的创新,则所有企业都只想做花费成本较小的模仿者,而不愿做花费成本较大的创新者。M·卡曼和N·施瓦茨的这种分析,旨在进一步论证,垄断竞争型市场是最适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结构类型。 
3、新技术的推广和扩散 
新技术的推广包括一种新技术在本部门的推广和对其他部门生产技术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部门的技术变革两个方面。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E ·曼斯菲尔德对新技术的“推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新技术在同一部门内推广的速度和影响其推广的各种经济因素的作用。为此,他提出了“模仿”、“守成”、“模仿率”、“模仿比率”和“守成比率”几个概念。模仿是指某个企业首先采用一种新技术之后,其他企业则以它为榜样而采用该种新技术。守成是指某个企业首先采用一种新技术之后,其他企业并不继起效仿,而仍使用原有的传统技术。模仿率是指实行模仿的企业采用新技术的速度。模仿比率是指采用某种新技术的企业所占该部门企业总数之比率。守成比率是指不采用新技术而仍使用原有技术的企业在总企业中所占的比重。 E·曼斯菲尔德以模仿率和模仿比率来表示新技术推广的速度,进而研究影响新技术推广速度的各种经济因素的作用。 
E·曼斯菲尔德认为, 影响新技术推广速度即模仿率的基本经济因素有:一是模仿者采用新技术的预期经济收益率。预期收益率越高,模仿的可能性就愈大,模仿率就越高。二是采用新技术所需投资额的多少。采用新技术所需投资额愈多,模仿的可能性愈小,模仿率愈低。三是资本供给的难易程度。资本的供给愈困难,模仿的可能性愈小。四是模仿比率大小。模仿比率愈大,表示模仿企业越多,即新技术推广的成效越大。一般来说,一种新技术在开始采用时,企业由于情报信息短缺和经验不足,采用新技术的风险较大,往往望而却步,因此守成者较多。继后,随着情报和经验的增加,风险减小模仿者便逐渐增多,守成者逐渐减少,于是模仿比率逐渐增大。 
   新技术模仿比率增长速度的变化趋势即新技术扩散曲线的形状如何?美国经济学家Z·格里列希斯于1971年通过在农业中的杂交玉米新技术扩散过程的实例研究,提出了技术扩散的“S形增长曲线”的理论。 
Z·格里列希斯认为,新技术在推广与扩散过程中, 模仿比率增长速度的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技术扩散初期速度缓慢;接着扩散速度逐渐加快,直到最高峰;然后技术扩散又逐渐放慢,最后达到一定水平线。在几何图形上这三个阶段连接起来就呈S形曲线。Z·格里列希斯认为,“S型技术推广曲线”不仅是杂交玉米推广过程的曲线, 而且是一般新技术或新产品在推广过程中所具有的带规律性的普遍特征。 
Z·格里列希斯认为,一种新技术的推广, 既要受社会因素(如人的个性、受教育程度、个人生活水平和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个人学识等)的影响,又要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但从长期看,主要是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为多。从经济因素方面看,影响新技术推广与扩散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市场密度较高,即新技术供给较多,愿意采用新技术者容易通过市场来获得,自然就容易较快推广该技术;二是引进新技术的投资成本较低;三是采用该种新技术成果的相对盈利率较高,市场获得的可能性较大。 
Z·格里列希斯认为,由于某种新技术成果开始出现的地区, 不一定是商业上最适宜于采用新技术的地方,所以,在新技术推广的第一阶段扩散速度缓慢。当经过一段时间后,一旦新技术成果进入商业上最适宜于采用该种新技术成果的地区,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就会大大加快,从而使新技术推广的第一阶段过渡到加速扩散的  第二阶段。由于各个地区和各个企业的经济条件不同,因而采用该种技术的盈利率各异,有的地区和企业盈利率较高,有的则较低,甚至亏损。这样,当技术推广进入第二阶段并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技术推广已达到一定程度,商业上适宜于采用新技术的地区和企业都已相继采用了,于是技术扩散的速度就会降下来,从而使技术扩散由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在第三阶段,技术扩散虽然缓慢,但也不是完全停止。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新技术与旧技术同时并存、共同使用。 
三、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L·戴维斯和D·诺斯于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继承了J·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研究了制度变革的原因和过程,并提出了制度创新模型,从而补充和发展了J ·熊彼特的制度创新学说。 
    1、促成制度创新的因素分析 
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潜在市场利益)而对现行制度进行变革的种种措施与对策。通过制度变革可以建立起某种新的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形式。如股份公司的出现,工会制度的产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是制度创新的结果。 
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一样,都是以获取追加利益(潜在市场利益)为目的的,因而制度创新必须在预期纯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但是,制度创新毕竟与技术创新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技术创新的时间依存于物质资本的寿命长短,而制度创新则不受物质资本寿命长短的限制;同时技术创新往往是技术上出现某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制度创新则往往是企业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形式方面出现某种新发明的结果。 
L·戴维斯、D·诺斯认为,促成制度更新的主要因素有:(1 )规模经济性。市场规模扩大,商品交易额增加,促进制度变革,降低经营管理成本,获取更多经济利益。(2)技术经济性。 生产技术和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加,企业规模扩大,促使人们去进行制度创新,以获取新的潜在经济利益。(3)预期收益刚性。 社会集团力量为防止自己预期收益的下降而采取的制度变革措施。例如在通货膨胀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工资、利息等固定收入者就要求实行收入指数化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实际收入不因通货膨胀而下降或不至于下降得过快过多。 
    2、制度创新过程分析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因为制度创新存在着一定的时滞问题。造成这种时滞的原因是:制度上的创新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因而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产生;新旧制度的替换需要有一个磨合和适应的过程;一种新制度的出现要受现存法律规定的活动范围的制约。如果现存法律不容许某种新制度的出现,就只有等修改法律制度之后才能实行制度变革。 
L·戴维斯和D·诺斯进一步把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1)形成“第一行动集团”阶段。 所谓“第一行动集团”是指那些能预见到潜在市场经济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能获得这种潜在利益的人。他们是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他们中至少有一个成员是J·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 有锐敏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从事全新的“企业家”。(2 )“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的阶段。先提出制度创新方案,再进入下一阶段的创新活动。(3)“第一行动集团”对已提出的各种创新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阶段。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必须符合能获得最大利益之经济原则。(4 )形成“第二行动集团”阶段。所谓“第二行动集团”是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经济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这个集团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民间组织和个人。(5 )“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协作努力,实施制度创新并将制度创新变成现实的阶段。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的过程乃是制度的失衡与制度的均衡的交替变化过程,即制度的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在制度均衡状态下,对现存制度的变革 ,不会给从事变革 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这时不会出现制度创新的动机和力量。但是,如果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规模扩大,或生产技术发展,或一定利益集团对自己的收入预期有了改变等等,而出现了获取新的潜在利益的机会时,可能再次出现新的制度创新,然后又达到制度均衡。在制度学派经济学家看来,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这样一种周而复始的从制度的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的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 
    3、制度创新模型 
L·戴维斯和D·诺斯指出,担负制度创新活动职责的“第一行动集团”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层次,因而在现实世界上有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即由个人、团体、政府分别来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但不管是哪一层次上制度创新,其预期的制度创新收益都必须大于预期成本,否则,制度创新就缺乏经济利益动机,因而不可能实现制度创新。至于在哪一层次上实现制度创新,则视哪一层次上可以得到的预期纯收益最大化来决定。 
   在有个人、团体和政府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推动者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一般而言,政府的制度创新是有较大优越性的。因为某种制度创新,需要付出巨大的费用,或者获取潜在经济利益时遇到私人产权的阻碍,或者私人市场还不曾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往往个人或团体都难以承担“第一行动集团”的职责,这时由政府来进行制度创新则较为有利。再者通过政府制度创新获得的潜在经济利益,将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不归个别成员或集团成员所有。当然,在政府推行制度创新的情况下,社会个别成员的自由意志有可能受到抑制,自由思想受到限制。因为在实行制度创新之前,并不需要取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又没有任意退出政府制度创新计划 的权利,如果要退出,就可能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经济的、政治的个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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