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实业产业公司介入金融领域的消息屡见不鲜,产融结合已经成为新一时期实业投资的热点,也引发人们的热议和争论。值得注意的产融结合案例有:中石油控股新疆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并将其更名为“昆仑银行”,加上之前已经存在昆仑系下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参股的证券公司,俨然正在打造中石油的昆仑金融帝国。另外,国电电力入股25467万股,以占全行总股本19.6%的绝对优势,一跃成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中移动斥资398亿控股浦发银行;华润以持有75%股权绝对控股珠海商业银行,并将其更名为珠海华润银行;不仅如此,其他更多的企业特别是特大央企,已经在金融领域跑马圈地,在信托业、期货业、证券业以及金融租赁业等金融行业占据一席之地。
一、目前产融结合热点的原因
从目前出现的实业产业公司热衷于投资金融领域,其原因经分析有以下:
第一,延长企业的产业链,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通过对于金融领域相关产业的投资,可以获取金融产业的相关利润,并且由于中国目前对于金融领域的高门槛设置,甚至垄断经营,因此,金融领域相关产业依然保留着相对于其他行业较高利润空间和水平,这样的诱惑,对于实业产业公司而言,无疑是巨大的。特别是那些在相应实业领域内已经高速发展的行业领先企业而言,其发展已经近乎于其瓶颈,利润增长点已经近乎穷尽,因此试图通过进入新领域扩大其产业链,丰富其企业利润构成成为不二选择,这与实业公司热衷于投资房地产是同出一辙的。
第二,希望通过金融行业整合和优化企业相关资源,加快企业业务布局和升级发展。对于实业产业企业而言,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于金融存在天然的需求,希望通过金融的桥梁或工具作用,有效地将实业公司本身的资金及资本进行有效组合,理顺企业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及优化企业资金利用,并且通过金融机构的专业以及资源优势,有效整合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各种资源条件,特别是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由于其具有资金吸储、投资以及投融资中介服务等功能,可以有效地提供企业所需要的金融工具,帮助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并购重组、财务分析、基金管理等提供高价值的服务。
第三,实业企业本身具备了发展金融行业的条件和资源,有着天然的基础。部分实业企业,特别是特大型央企,其本身每年存在巨额利润(如中石油上千亿的利润),并且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庞大的客户资源关系,众多的员工及家属,本身就是具备了发展金融行业的基础,并且基于“肥水不留外人田”的想法,自行设立有关金融企业运行管理便是自然。而且一般特大央企本身会设立专门的内部财务公司处理企业自身财务及关联企业财务问题,但是鉴于内部财务公司受限于经营范围,无法更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优势、满足企业财务及投资等需求,由此实业企业本身具有着发展和介入金融行业的基础。
第四,产业和金融的结合本身具有相互契合和需要的基础。产业本身发展其实需要金融作为强大基础和根基,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再局限于技术、人员、业务模式的竞争,对于资本的利用,金融的支持成为决定的因素,而且通过对于资本的利用,可以加倍企业的竞争力,金融在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成为必不可少的推进剂。而金融与实业的结合也是必然,金融或者资本本身不具备任何价值,其只有与实业产业相结合才能发挥出其强大的作用,金融通过与实业产业结合可以放大式实现其资本属性,成为实现企业逐利本性的最佳利器。
二、产融结合的历史思考
产融结合并非首先发迹于中国,在发达的西方经济中已是早有先例。西方产融结合基本走过了“融合——分开——融合”的发展路径。19世纪末,欧美各国实行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各国政府基本上不限制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股和跨业经营。一批产融结合型的企业集团逐渐形成,如美国的洛克菲勒、摩根、花旗、杜邦,日本的三井、三菱、三和、住友、芙蓉、第一劝业等。经历长达4年之久的“大萧条”, 在1933年以后,美国先后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证券交易法(1934)》等法律,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市场准入、相互持股和投资实行严格的限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金融混业重新盛行。与这些变化相适应的是,产融结合又得到了较快发展。大多数大型企业集团的经营一般都具有跨国经营、产融结合、规模经营、多元化经营和规范经营五大特征,其中产融结合特征日趋显着。在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下,部分产业集团撤离金融、回归主业。
从以上产融结合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其与西方对于商业银行的管制历史发展基本相吻合,西方商业银行基本也走过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三种不同发展阶段。这也说明对于商业银行是否严格限制分业经营,经过历史的发展,不同时期的不同思考和实践,并且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各方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坚持混业经营也存在着各种争议,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是否应统一,还是分开更好?也是争议不休,并且有逐渐回归传统的趋势。
由此,产融结合其实与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实质基本思考点是一样的,即金融行业与产业的结合,如何更有效实现两种业态的最佳发展,并且最大化避免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以及由此影响实业产业的发展。
三、产融结合的监管问题
关于产融结合的争议,归根到底即关于如何实现对于产业资本介入金融资本的有效监管以及是否可以有效实现问题的争议。
对于产业与金融结合,其可以实现的聚集效应以及协同效应,应该是比较清晰,而且也比较容易取得共识。但是人们更加忧虑的是,产融结合之后,产业资本是否会利用其对于金融机构的控制或者话语权,规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如何有效地对于产业资本有关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如何有效避免产业资本介入后该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保持其现代企业治理基本要求,并且如何避免产业资本对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不合理投融资要求等,如何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系统。对此,“德隆事件”产生的余响仍未走远,GE百年老店差点毁于旗下其金融机构的教训仍然历历在目。产业资本本身具有的逐利本色以及突飞猛进的扩张个性,与金融资本的谨小慎微和保守传统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两种个性鲜明的业态结合在一起,本身就具有诸多的不协调和矛盾,由此风险在所难免。
银监会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明确规定,“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且规定,“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另外还特别要求控股股东董事作出承诺,“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等等。其态度很直接和明显,即严格限制产融结合过程,产业资本对于金融机构的过度控制,保持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的独立,希望建立起产业资本与金融机构的有效防火墙,有效控制风险。另外,有消息称,银监会正有意考虑规定钢铁、水泥、造船、电解铝、煤炭、化工等六大产能过剩行业的央企禁止入股商业银行,而对于通信、电子等行业央企入股银行则给予支持。其出发点无疑希望通过适当的行业限制,最大化发挥产融结合对于优势朝阳等鼓励发展行业的发展。
银监会的种种措施和规定,已经凸显出监管部门对于产融结合的基本态度,对于产融结合持有谨慎的态度,希望通过一定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产融结合优势和长处,尽可能限制其风险。但是鉴于现实的复杂和多样,事实上中国的产融结合已经走在政府监管的前面,一幅蔚然可观的产融结合局面已经逐渐拉开大幕。我们的监管或许需要加快有关立法步伐,对于产融结合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作出应对,不然不仅损害的是金融机构和产业资本,而且会影响产业资本后面的实业基础,影响到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