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3日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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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区别于企业内部对业务单位的管理,它是在尊重子公司法人地位、完善子公司治理基础上的管理,也就是说,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通过子公司的治理来实现

  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对子公司进行一些不当管理或干涉行为,甚至将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导致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处置权和事务决策权等,使子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害,但是子公司却缺乏正当的自我保护措施和途径。此种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在我国很多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治理亟待完善。

  子公司治理机制有名无实

  子公司治理不同于单体公司的治理,企业集团治理从层次上分为集团母公司治理和子公司治理。子公司治理是指子公司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力配置及决策层对执行层的监督与激励,实现子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相对于母公司治理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治理居于从属地位,子公司的治理在整个集团公司管理中已降低为管理层次,是母公司的治理或战略实施单位。

  我国母子公司管理控制实践中,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的重视不够,子公司治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子公司治理发挥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在形式上进行了公司制改建,但很多集团公司根本不重视子公司特别是全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并不完善甚至尚未建立,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的设置可能只是符合法律规范,事实上难以规范运作。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同虚设,导致建立在合理治理结构之上的母子公司管控无法得到有效的改进和提升。

  一是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自母公司的比例大,兼职多。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基本来自母公司,此类董事代表集团公司的统一意志,且一些大型集团中母公司高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兼任了多家子公司董事,使得子公司董事会的民主决策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不利于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

  二是监事会建设存在不足。有调查显示,我国有将近一半的子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内部监事人数大于外部监事人数、监事会主席通常由董事长任命或是由工会主席兼任,部分监事人员对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不熟悉等现象,导致监事会的实际责任和权利受限,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是子公司高级经理人员大多由母公司直接指派。子公司高管人员的选任是子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有些集团以母公司办公会名义直接委派子公司的总经理,甚至还委派副总经理以及关键部门的经理人员,导致子公司董事会事实上的形同虚设和程序违法。

  准母子公司制的存在,不利于科学决策

  规范的母子公司关系是指母公司或是子公司的唯一出资者,或是母公司与外部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子公司,子公司以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形式存在。而准母子公司制中的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孙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其出资主体形式上是多元的,实质又是同一的,子公司形式上是独立法人单位,实际上等同于分公司、分厂,自主权往往比事业部还校准母子公司制是母公司组建子公司过程中为规避原《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导致的,在大型集团中此现象广泛存在。准母子公司制下,母子公司间的产权关系紊乱,导致产权结构的封闭性;在准母子公司组织中,子公司的终极出资主体是同一的,没有外部制约力量,法人治理结构更不完善;准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多采用集权的行政管理型控制模式,不利于对子公司的适度分权。

  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影响部分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由于缺少外部市场对资源分配的监督和母子公司内部复杂的产权关系,母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往往与利益侵占相联系,母公司通过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来实现自身机会主义目的,损害了部分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沦为母子公司之间利润操纵的主要手段。

  子公司治理必须依法进行

  完善集团母公司治理是优化子公司治理的前提和条件,优化子公司治理是一系统工程,在不断完善母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子公司治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依法规范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运营效率高低,取决于是否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规范母子公司管理的基矗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通过建立产权多元化的具有决定权利的股东会、具有决策能力的董事会、具有经营能力的经理层、有效监督机制下的监事会以及完善的公司章程,来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体而言:一是优化董事会构成,规范董事会运作。董事会成员来源多元化,人员构成应包括,母公司高层经理和职能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等,减少兼任董事过多现象。二是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母公司委派的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可主要由母公司财务审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母公司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子公司监事,确保母公司外派监事会的知情权,建立、健全对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完善对高级经理人员的选聘和考核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经理层的控制是通过控制子公司董事会实现的,子公司高管任命要做到程序合法。为提高控制有效性,缩减委托代理层次,母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可兼任子公司经理。

  强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服务参谋职能

  与单体公司治理不同,子公司董事会一般没必要设计战略、提名、审计等专业委员会,子公司二级委员会的职责可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代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职能管理主要通过母公司直线领导授其职能部门完成,其职能管理要遵循权变管控、协同运营的基本理念。

  优化准母子公司制下的子公司股权结构

  准母子公司制是为适应环境而产生的,但其自身缺陷对企业集团的成长形成障碍,因此有必要优化准母子公司制下的子公司股权结构。具体思路为:一是将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意义不仅限于股权结构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实现外部资源的广泛使用;二是母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股权转让给该公司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使他们成为子公司股权所有者,并进入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三是母公司收购子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股权,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完善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制度

  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应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并以合约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双方均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此外,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公司资金运用规范制度,在涉及母子公司的结构下,为了防止母公司的滥用股权,应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资金运用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对转投资的限制、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十五、十六条只是对公司的转投资作了表层的限制,但是实施细则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对公司控股股东的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行具体的限制,防止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和转嫁成本,损害子公司及其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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