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MBA谢德仁:来自业绩型股权激励“踩线”达标的证据
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分类操纵
——来自业绩型股权激励“踩线”达标的证据
作者:谢德仁(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新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崔宸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原文刊发:《管理世界》2019年第7期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型股权激励实践,研究公司是否对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分类操纵。本文发现,近20%的观测(公司方案—年)在待权期内年度业绩考核时“踩线”达标行权业绩条件;而这些“踩线”达标公司的异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营业外支出正相关性更强;当审计师专业能力较弱或独立性更低时,抑或管理层现金报酬更低时,分类操纵行为更为明显。本文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公司更可能在首个业绩考核年度中使用损益分类操纵,而在后续的业绩考核年度中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这意味着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多期考核情境下对3种盈余管理方式的成本收益做出了综合考量。总体上,本文的发现意味着,股权激励“踩线”达标公司通过将经常性费用藏匿于营业外支出(尤其是识别难度更大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方式对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分类操纵。
关键词: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 分类操纵 业绩型股权激励 盈余管理
本文研究背景与意义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是影响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财务指标。证监会、交易所在配股、公开增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乃至最近的科创板上市规则等均要求涉及净利润的指标以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如何甄别操纵扣非后净利润的公司、评价和改进各项以扣非后净利润为业绩门槛的政策,已成为监管机构及投资者十分关注的议题。
与常见的财务指标不同,扣非后净利润是经监管规则“再加工”的财务指标,即以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扣除监管规则定义下的非经常性损益而得到。这意味着公司除了能使用传统盈余管理方式提高净利润总额外,还可以在净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间的分类操纵(以下简称损益分类操纵)来提高扣非后净利润。具体地,我国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采用定义和列举并用的方法,即在给出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同时,又列举了如政府补助、债务重组、营业外支出等二十一个符合其定义的项目。规则导向的项目列举方法给了监管机构与实务工作者明晰的认定标准,但也可能鼓励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Donelson et al.,2016)。公司可以在日常账务处理时将经常性的费用计入非经常性的损失科目(如营业外支出)等,待编制定期报告时,由于这些科目属于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即能直接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失,实现提高扣非后净利润的目的。不仅如此,由于损益分类操纵行为既没有应计盈余管理中业绩反转的弊端,也不需要像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以偏离公司最优经营策略为代价,更可能被管理层采用。
我国上市公司自2006年开始实施较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这些股权激励计划都是业绩型股权激励,公司只有达成待权期对应年度所要求的行权业绩条件,被激励对象才可能获授股权激励工具的行权权,否则相对应的激励工具将全部作废或回购注销。而其中的行权业绩条件所采用的业绩指标主要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这两个会计业绩指标,且一般要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尤其是2008年被证监会要求必须如此)。由于有着单独指向扣非后净利润的明确要求,处于股权激励待权期的公司管理层有着强烈的动机去提高扣非后净利润以获授激励工具的行权权,这无疑为损益分类操纵行为研究提供了绝佳的情境。因此,本文就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数据来研究前述损益分类操纵行为。
主要内容
我们搜集了A股上市公司实施的基期业绩年度介于2008~2015年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业绩条件中“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的达标情况检验可能存在的损益分类操纵行为。我们关注那些恰好“踩线”达标行权业绩条件的公司,即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超出股权激励计划要求的扣非后净利润目标值的比例介于0%~5%之间。在损益分类操纵的度量上,我们首先借鉴McVay(2006)的方法估计公司的异常扣非后净利润,然后观察其与公司营业外支出的相关性。我们预期,若“踩线”达标的公司存在将经常性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损益分类操纵行为,那么相对于其他观测,其异常扣非后净利润与营业外支出的正相关关系应更强。然后,我们通过严谨的研究检验,得到了本文的研究结论。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
(1)近20%的观测(公司方案—年)在待权期内年度业绩考核时“踩线”达标行权业绩条件。
(2)相对于其他观测,“踩线”达标公司的异常扣非后净利润与营业外支出(尤其是识别难度更大的其他营业外支出)正相关性更强。
(3)当审计师专业能力较弱或独立性更低时,抑或管理层现金报酬更低时,分类操纵行为更为显著。
(4)我们发现公司更可能在首个业绩考核年度中使用损益分类操纵,而在后续的业绩考核年度中进行真实盈余管理,这意味着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多期考核情境下对各种盈余管理方式的成本收益做出了综合考量。
本文的政策建议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采用定义和列举并用的方法。目前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公司依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来自主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行为,但对符合列举项目的非经常性损益关注不足,监管机构应就此加以改进,关注公司通过符合列举项目的会计账户所进行的损益分类操纵行为。
另一方面,设置行权业绩条件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揭示了设置行权业绩条件所带来的损益分类操纵和其他盈余管理等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等应探索改进股权激励制度安排与方案设计。
边际贡献与未来拓展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有三点。首先,本文拓展了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现有文献大多聚焦于公司如何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提高净利润(蒋义宏、王丽琨,2003;魏涛等,2007),对公司通过损益分类操纵以提高扣非后净利润的研究还很匮乏。虽有个别文献关注了公司为提高扣非后净利润的分类操纵倾向,却是基于公开增发等对扣非前与扣非后净利润有双重指标要求的研究情境(李晓溪等,2015)。本文则以我国业绩型股权激励为研究情境,提供了明确指向公司通过损益分类操纵行为提高扣非后净利润的充分证据。其次,本文把学术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研究延伸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之中,进一步丰富了对上市公司业绩型股权激励之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第三,本文丰富了公司权衡不同盈余管理方式成本收益的相关文献。
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公司在其他存在提高扣非后净利润动机情境下的损益分类操纵行为,或者是其他可能存在的分类操纵方式,例如,依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自主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方式等。此外,我们也期待更多关于行权业绩条件影响因素或经济后果的研究。这些都有待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