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建立的。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附录“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中特别指出,“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起初,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之比大体与上述国际标准相当,1994年,该占比基本高于50%。但随后该占比急剧下降,进入21世纪后平均占比约为1/3。
对于这一低占比,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现有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甚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生存线所对应的水平,难以保障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有平均工资被高估了,因为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部门和外来劳动力(特别是外来农民工)往往没有被包括在内,因而低占比有其合理性。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意见有着共同的不足之处,它们都没有看到,在生活方式和生活支出方面,城镇户籍居民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因而在绝大多数城镇中,最低工资标准无法兼顾这两者的利益。
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的底限是什么?对绝大多数城镇户籍居民(包括大学毕业生)来说,其底限是全家长期(甚至一辈子)生活地点和家庭生活用房都在所工作城镇。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底限则完全不同。首先,只有在城镇有工作的农民工才生活在城镇,而他们的其他家庭成员(如未成年的子女与老人,以及因怀孕、哺乳而暂时不能工作的女性)则往往留在家乡生活;其次,农民工的家庭生活用房往往建在家乡,而他们在城镇工作期间则蜗居在宿舍。
家分两地、子女老人留守在家,给农民工所造成的痛苦,社会各界已有共识。农民工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原因不仅仅是户籍制度,更主要的是经济原因。乡村人口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只相当于城镇人口的1/3,宅基地由所在集体免费提供、建房成本中没有土地出让金、政府征收的各种税费及房地产商的利润的乡村住房,其建住房单位面积成本只相当于城镇商品住宅的1/6。家在乡村、子女老人生活在乡村,降低了农民工家庭的生活支出,使得农民工可接受的工资底限远低于城镇户籍职工,目前农民工平均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5%~60%。正是因为工资底限低,所以农民工才能取代城镇职工,成为城镇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主力。
“基本生活”底限不同、生活支出相差巨大,由此造成的城镇户籍职工与农民工的巨大工资差距,给最低工资的实施出了个大难题。
农民工总体上属于城镇低收入阶层,属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对象。目前农民工的工资中,加班工资部分占50%~60%,如果扣除加班工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大约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5%~30%,与现有最低工资水平相当。如果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回到国际标准的下限即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0%),则劳动密集型企业极有可能减少用工,从而影响到农民工就业。如果维持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则城镇职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而获得的收入往往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家庭生存线,最低工资标准也就丧失了保障城镇户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
既然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同时保障城镇户籍职工与农民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地方政府不得不另想办法,通过对户籍居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低保,来保障城镇户籍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由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大大高于农民工,因而在一些城镇,城镇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各类消费补助与支出减免),反而高于全家按照劳动者一视同仁的最低工资所获得的收入。以往城镇劳动力(包括农民工)大大供过于求时,这还不是大问题;而当现在城镇用工出现结构性短缺时,这种一方面没人干活,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工作不如不工作”的负面效应,就显现出来了。
总之,当前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无法保障全体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都是城乡生活方式和生活支出差距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