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笔者最近在办案中发现,或者大部分人早已知道:银行卡的查询、取款、转账等功能必须凭密码,但通过银行卡存款却不需要密码。
银行为何作此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探究的基本逻辑思路应该是:存款不需密码方便了谁去存款?显然是有利于卡主之外的不知道密码的人也能存款(因为卡主应该知道自己密码),那么谁会傻到往别人的卡里存款?
这个问题就不难回答了:因为很少有傻子,除非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更多的人可以往别人的卡里存款无疑会增加发卡行的存款额和交易额且并不会给银行增加任何风险,所以银行放松对存款的审核甚至纵容往别人卡中存钱;但从卡中取款、转账稍有不慎会使银行处于风险境地因此银行规定只能凭密码办理。
存款不需要密码的严重危害是什么?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为行贿受贿大开方便之门、提供便捷工具。
行贿者只要知道行贿对象的卡号,就可以随时便捷地从全国各地往卡里打钱,行贿变得极其方便、快捷、隐晦。而受贿者在东窗事发后也可据此进行技术抗辩:如果你控告他受贿,他可以因存款不需要密码而说卡里的钱并不是他的,他是“被存款”、被别有用心的人栽赃陷害的。而且我个人认为,受贿嫌疑人的此种抗辩并无不当且相当有力。倘若他确系犯罪分子而该抗辩被采纳,岂不是放过了犯罪分子?
第二、为洗钱大开方便之门、提供便捷工具。
我们曾经办过一个非法经营(洗钱)刑事案件,广州某退休老太太以自己名义申请了普通的银行卡,该卡被用于进行某非法境外交易的境内结算,境内那些需要进行境外交易的投资人可以随时把境内人民币存入该老太的个人银行卡,而境外交易的盈亏则直接按固定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进入该卡,再由该老太支付给境内投资人。这就是所谓的“人民币不出境,外币不入境”的“两地平衡”式的非法兑换外币和洗钱常规路径。当然,该案最终并非因该帐户频繁、大额交易被反洗钱系统检测出和曝光,而是因境内投资人的境外投资失败而报案方才案发。可见,存款不需密码在上述洗钱行为中已成为必须的工具和便利条件,假如存款同样需要凭密码,则可直接斩断此类洗钱犯罪的通道。
第三、为诬告陷害大开方便之门、提供便捷工具
现在城市当中人均几张银行卡是很正常的事,弄到某人卡号的途径也很多。那么假定我是一个刚正不阿的不为利益所动的官员,某行贿者在我这里屡次碰壁后心生怨恨,因存款不需密码,他只要弄到我或家人的一个卡号,往卡里打进10万8万的,然后纪委、政法机关根据蛛丝马迹控告我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那我可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因为我或我家人的卡里确实多了很多钱。我此时说有人陷害我,有几个人会相信呢?
家父生前因创建内乡县衙博物馆(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曾遭奸人诬告陷害涉嫌贪污,所幸查无此事,但倘若奸人按照这个办法往家父或家人的卡中存入若干数额的钱,家父恐难逃此劫。
政策建议:各级部门尽快要求银行业全面实施银行卡凭密码存款。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均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均要求其应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并特别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实际上,客户卡号和密码的统一才能确认客户的身份,换句话说,客户身份识别本身就包含了必须凭密码才能交易的含义,而存款显然属于交易的内容。由此可见,银行业明知自己具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却故意在技术上允许存款不需要密码,在存款时故意放弃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法定职责,直接违反反洗钱法的规定,并涉嫌为贪污贿赂、洗钱、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制造工具或准备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银行业的此种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总之,银行业具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应该是反洗钱的主要力量。因此本律师紧急呼吁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督促、要求银行业尽快全面实施银行卡凭密码方可存款的制度,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法治尊严。
当然,以上建议仅基于理论上的分析得出。如果增加存款密码这一步骤,势必给一些正常的金融活动增加操作成本。这些影响,和反贪、反洗钱的效果相比孰轻孰重,同样值得思考。
(作者系 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