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买断工龄”是变革 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变革 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它在当时的国有企业员工实行“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的社会环境下,对很多国有企业安置剩余员工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当时也只是权宜之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各项工作已经进入法治化轨道。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实际上,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都强调了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说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买断工龄”这种古老的办法都已经被废止,它已经没有任何实施的背景和前提,应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可现在的一些企业还在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打着重组国企的幌子,强行使用“买断工龄”的方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原因何在呢?职工工作了几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已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说,解除合同主动权在职工手里。“买断工龄”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但是现在,企业以一笔不够养家糊口的费用,单方面强迫职工解除合同。企业改制重组,企业要发展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本应依据法律来进行。可企业为什么却热衷于用“买断工龄”这种已废止的政策方式呢?不用走法律程序,可以小的代价,牺牲职工利益、逃避费用缴纳来规避法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谋求自己的私利,这恐怕才是企业或者说企业高管真正的“目的”。
当然,社会上反对声一片,企业却还频频使用“买断工龄”这种违法的方式,与行政监管机关执行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严,对这种违法方式的查处力度不够也不无关系。对企业来讲,既可以少承担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又可以“简单易行”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