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防范外资渠道垄断,对《汽车品牌 销售 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补充修改的计划,在商务部强推下,出现了新的动向。
“应该说修改的范围扩大了。”国家商务部的坚决表态,让本来只是补充规定《进口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途“夭折”,取而代之的是对实施三年的《办法》的全面整改。
调整后的细则不仅覆盖到跨国车企主导的进口车领域,还将涉及到汽车品牌销售的全方面,它将以“《办法》(补充规定)”的名义,全面整肃自2005年以来形成的问题渠道。
避实击虚
在商务部的主导下,原定于今年1月颁布“实施细则”已经“夭折”。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明确告诉记者,仅仅针对进口车的实施细则并不全面,他们已经责成有关机构对此进行修改。
“我们之前报到部里(商务部)的方案没有通过。”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向记者证实。该协会负责起草了“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
去年年底前,针对国内进口车市场出现的价格高企,以及由《办法》带来的厂家指派总经销商(目前进口车总经销商以外资独资为主,比如奔驰、宝马、大众)形成外资事实垄断的格局,商务部曾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机构,就当前进口车市场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期打破垄断。
在去年年底,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的“实施细则”初稿中,共有包括代理合同、建店标准、搭售渠道、配件供应、汽车金融等十四条主要条款增补。
商务部弃“实施细则”提法,而改成《办法》(补充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单独针对进口车领域出台一个新规章,很可能引起外资企业焦虑和抵触,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零部件国产化率的政策上,我们已经被世贸组织裁定为‘违规’,商务部此举是为了不给外资留下口实,以绝后患。”上述汽车流通协会负责人分析说。
范围扩大
“我们是要把‘实施细则’融入到整个《办法》中。”商务部机电司进口处的一位官员说,部里的思路是不能只针对进口车,《办法》本身,还对《办法》整体做出适当补充和修改。据其透露,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已经开始着手对《办法》进行补充和规定。
“这样《办法》(补充规定)就不会给业界造成‘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印象,也更符合世贸组织倡导的‘国民待遇’精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说。
罗磊暗示记者,此前已经接近完成“实施细则”初稿,将在上述精神的指导下,进行“重大调整”后纳入《办法》(补充规定)里去。罗磊所指的“重大调整”,可能就是将此前针对进口车总经销商(主要是跨国车企在华设立的独资销售公司)提出的“约束性”细则,同时运用到指导国内合资品牌“厂商关系”层面。
比如,“实施细则”初稿中,关于“蹿货问题”的表述是:禁止进口汽车供应商(总经销商)限制授权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总经销商控制销售网络”。显然,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国产车的销售领域。
“按照流程,《办法》(补充规定)最快能在上半年落地。”罗磊明确告诉记者。
争议犹存
其实,一直以来对《办法》意见最大的当属汽车流通界。在去年杭州萧山举行的一次渠道流通大会上,与会的各地经销商大呼不平等,并当场联名上书政府部门希望修改《办法》。据知情人士称,在本次两会期间,汽车流通界准备再次联名上书政府部门。他们一致认为是《办法》造成了产销关系的事实不平等,厂家要求实行品牌授权经营,对现有的汽车渠道造成冲击。更重要的是,由于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主导地位,渠道也出现了被外资全面控制的迹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认为,“《办法》实施三年多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有反对的声音也很正常。”但商务部却认为有必要对来自民间的声音做出回应,据某商务部官员称,修改《办法》的目的也是为了在两会期间给大家一个说法。
当然,《办法》修改中间也出现了一条争议颇大的条款。在去年年底举行的一次进口车市场 论坛 上,商务部主管领导明确表示要适度放开进口车渠道,实行“平行进口”打破进口车总经销商一手遮天的态势。
“‘平行进口’在国际上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在日本进口车年份最高的时候,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到日本的数量占日本同期整个进口车市场的12%。”前述商务部进口处官员用一组数据表明了商务部坚定放开国内进口车市场的决心。
放开进口车市场显然有助于平抑车价,形成竞争,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即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产品,售后及维修如何解决?“平行进口”产品如果不能得到厂家的认可,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保护?
“那些都是个案,并不能用个案来替代(‘平行进口’方式)。”虽然承认了现状,但上述商务部官员仍表示,在《办法》(补充规定)中,会对现有的进口车总经销商做出规定。言下之意,“平行进口”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仍会有人来“买单”。至于买单人是谁,记者并没有从他那里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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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商品也称为“水货”,但不是通常所指的“假货”或“冒牌货”,一般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一般售价较低。
据了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根据2004年商务部92号公告,只要符合规定,凡获授权的企业,都可到商务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不一定是总经销商,其他经销商也可申请。
《办法》实施之后,“平行进口”遇到了一些政策上的限制,非品牌经销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非法的,品牌经销商进行“平行进口”又违反了与汽车生产厂家的合同;同时“平行进口”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服务也可能会遇到麻烦。
跨国车企:抵制不是硬道理
酝酿中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让所有的跨国车企感到紧张。
自去年年底本报独家披露《进口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草案以来(见2007年12月24日《《汽车品牌管理办法》面临重大调整》),就有企业向记者索取“相关资料”,希望更多了解新政策动向,以便做好应对举措。
“如果了解到最新情况,请你务必在第一时间告知我们。”某豪华品牌公关总监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在接受记者采访前,他已试图从多方渠道打听,风传许久的“实施细则”。因为在新政策明朗之前,一切的担心都不是多余的。
“总经销制”或成历史
看似风平浪静的进口车领域,政策上出现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足以令跨国车企高度警觉。特别此次政策调整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外资在渠道控制和管理上的权限。
“对跨国车企冲击最大的,也是他们最忧虑的,当属放开‘平行进口’的条款。”据熟悉进口车市场行情的业内人士透露,由于政策调整可能触及到在华作为进口车总经销商的外资车企,时下包括奔驰、宝马、雷克萨斯和通用等跨国车企,都毫无例外地表示出对上述政策的忧虑,并在私底下酝酿联合应对之策。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强调,实施细则是对《办法》实施三年多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的完善和补充,不是对《办法》的否定,更不是推翻。但是诸如“抑制总经销商的垄断权利、适度放开‘平行进口’以及增大经销商的话语权”的表述,仍令跨国车企感到不安。
依据2005年4月颁布实施的《办法》规定,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者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作为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国外汽车厂商利用《办法》赋予总经销商的权力,轻易地取得了在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主导地位。
拿奔驰来说,在《办法》落地前,进口奔驰的批发权基本上被经销商“三颗星”(东星、南星和北星)垄断;而依据《办法》“一个品牌的进口车在国内只能有一家总代理”的规定,奔驰(中国)方面顺理成章地将进口车的渠道控制权全盘收入囊中。
眼下一旦放开“平行进口”,有实力的奔驰经销商可以绕过奔驰(中国),直接从国外“进货”。这无疑将对奔驰现有销售体系制造成混乱。
“水货车”引发的焦虑?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总工程师黄永和认为,“适当放开‘平行进口’”的方式,有利于促进进口车市场的竞争。
但大多数跨国企业却并不这么认为,通用、宝马和大众中国公关部的负责人均告诉记者,在新政策尚未正式出台之前,他们不方便做过多评论。但他们却毫无例外地对《办法》补充规则中可能添加的“适度放开‘平行进口’”一条,表示异议。
京城某宝马授权经销商老总告诉记者,在《办法》实施前,经常有国内媒体报道“砸大奔”、“砸宝马”事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例都是“水货车”所致,“类似事件对于一个豪华汽车品牌的来说,其负面影响是非常致命的。”
“对于经手总经销商进口到中国的车辆,雷克萨斯均能提供4年或10万公里的免费保修保养服务;但是对于‘平行进口’过来的水货车辆,我们没法保证提供上述服务。”雷克萨斯(中国)市场推广部公关经理杨琳明确告诉记者,“水货车”在售后服务上不可能享受到与正规车同等的“待遇”。
厂家的说法无疑在给政策制造难题,如果“平行进口”政策落地,即便车子引进来,厂家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这样的进口渠道开放就失去了意义。
“虽然放开‘平行进口’,有助于打破作为总经销商的外资企业在进口车领域‘一家独大’的局面;但是由于总经销商控制了绝大部分货源和零部件,新政策在短期内,仍无法撼动总经销商对渠道的控制权。” 北京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说。
伤心是种说不出的痛
记者近日从商务部产业司进口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如果总经销商之外的其他经销商有能力为“水货车”提供售后服务,对这部分经销商而言,“适度放开‘平行进口’”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大大提高。这意味着,主管部门已经开始酝酿,如何将业界尚存争议的“平行进口”政策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讨论”阶段。同时意味着,本次政策修改不会向企业妥协。
面对新政策,跨国车企有苦亦难言,因为自始至终,他们一直在“照章办事”。
对于跨国车企而言,三年前借助《办法》相关规定出台,通过设立独资总经销商模式,一举将进口车渠道“完美收编”时,却未曾料到有今天的被动局面。
“我们时刻在关注政策可能出现的调整,如果新政策出台,我们会积极应对。”上海通用公关部高级经理郭凤兰说。而宝马中国有关负责人也表示,针对《办法》调整可能会采取务实的应对举措。
“《办法》(补充规定)既不会给业界造成‘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印象,也更符合WTO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但负责起草相关规定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内部人士暗示记者,单纯针对跨国车企进口车的“政策”调整被放大到了整个汽车品牌销售体系中,还有一种可能是管理条文泛泛化,效果则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