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中国 )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有“重大行为过失”,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在11.2.5条“重大行为过失”中,有这样一些内容:
“在接获警告信后仍屡犯职责方面的行为过失;严重玩忽职守;不服从其主管或其他主管人员的合法命令;造成重大浪费和损害;在公司表格和其他文件上填写错误或虚构的材料;在上班时间打瞌睡,睡觉;隐瞒或不向经理或其他员工传达公司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如重大损失或事故等……”。
仔细研读,每一条都很严重,严重到可以解雇之,但是唯独有一条,让我们觉得有些过份,就是“在上班时间打瞌睡,睡觉”这一条。难道上班打个小盹,瞌睡一下,都得面临解雇的处罚吗?
上班打瞌睡、睡觉,在我们中国大多数公司中不算是什么大事,从领导到员工,困了就睡,或者打个盹,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儿,严格一点的公司最多给个警告或批评,一般只是提醒一下,有的公司还不觉得这是什么大问题,通常视而不见,甚至同情或赞美----你看他工作太辛苦了,让他睡吧……。无论怎么,绝对到不了给予解雇处罚这个份儿上。
同样一个上班打瞌睡这件事,为什么中国公司与GE的态度截然不同呢?答案还是我们两种文化对员工职业化的理解不同。
我们从来没有把这个问题看的那么严重,但是,GE却认为后果很严重,何以见得?我们只有从CE的文化中寻找答案。
在GE的价值观中,我们看到的是“以极大的热情全力以赴地推动客户成功……,永远保持对客户有感染力的热情……,努力创造一个氛围以激励他人等等,“热情、激励、感染力”,这些关健词,向我表明了GE希望的工作氛围,在这样一个充满热情、积极向上的公司中,任何一种懈怠、惰性、消极的表示都是与它的文化格格不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GE在制度上,对上班打瞌睡和睡觉这个现象要处以极刑。
通过学习GE的文化现制度,我们重新来调整一下自己的思维,重新判断一下上班打瞌睡和睡觉这个问题的危害性,从职业化的角度来看,我们怎样认识这个问题呢?
通过学习GE的文化现制度,我们重新来调整一下自己的思维,重新判断一下上班打瞌睡和睡觉这个问题的危害性,从职业化的角度来看,我们怎样认识这个问题呢?
上班就是精力旺盛地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价值。如果有人上班打瞌睡和睡觉,他的行为就会影响别人的工作情绪,让周边的同事无法正常工作,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消极的情绪是可以传染的,你消极也会让别人消极,你有困意也会传染给别人,就会破坏热情、积极的工作环境;
其次,上班睡觉,说明这个人不会照顾自己的健康,贪黑工作的人并不能说明他很职业,一切以损害健康来换取成功的行为,都是对自己职业生命的不珍惜,都是职业化所要反对的观念与行为,没有什么可值得赞赏的;
最后,上班时间睡觉最大的危害是会耽误为客户提供服务,如果这个时候客户打电话找你,如果由于睡觉错过了与客户通话的机会,如果这个时候客户正巧进来,而你正在酣声如雷,请问你会给客户留下什么印象,你的形象代表公司的形象,损害公司形象的员工是没有人愿意雇佣的。
对于中国成长型企业,职业化的过程有时是很痛苦的,需要对传统因果思维的一个自我否定。以往,有些毫不相干的事情,我们都把它们看成因果关系,比如因为我晚上加班了,很辛苦,所以我可以白天在班上睡上觉、打个盹,这个逻辑在我们的一些公司看来很正当;但是如果从职业化的角度上看,这就不正确了,因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晚上加班为客户提供价值,值得赞赏,但是不能成为你白天打瞌睡的理由,相反你上班打瞌睡,我还要以客户价值的名义谴责你。
职业选手与业余选手有区别呢?职业选手是满足客户,业余选手是满足自我。上班打瞌睡和睡觉,是业余选手自我随意性的表现,困了就睡,不在意同事与客户的感受;而职业选手随时关注客户需求,提前调整好自己的身心,以保证上班时精力充沛,效率出众,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业化思维。
面对这样的不职业化行为,GE的做法是用制度淘汰业余选手,以捍卫它的价值观,用制度保证职业化,我们大多数成长型的中国公司可能一时还做不到,但是做不到是一回事,做不做是另外一回事,当我们看到差距的时候,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什么呢?
行动,建立我们的职业化规范,加快中国员工从业余选手向职业选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