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与几个朋友聊天,说起社会对劳动法的争论。一个认为劳动法规定了在符合条件时,企业要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提高员工主人翁地位有帮助。因为员工再也不用担心合同一年一签的带来的危机感了。
我与他辩论了起来。
我的观点是,劳动法如果在实施时,不同时注意员工思想的引导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可能会使目前已经很严重的打工心态更加严重。
新劳动法不仅对加班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补助标准。对带薪假的规定、对辞退员工的各种限制以及补偿规定都显示了对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这是对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个硬性约束。它明确告诉企业老板和有关组织的领导者,员工的利益不容侵犯,应该关心和重视员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当员工的利益受到这些法律的严密保护、企业制定出有付出必有利益回报的制度之时,员工的利益可能会得到适当的保护。但是,员工自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该一什么姿态和行动回应?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从事工作?目前日益严重的打工心态和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应该如何扭转?斤斤计较的习气如何转变?以前,劳动者优秀的劳动品德该如何继承和发扬?任劳任怨、迎难而上、不记得失、关心集体、奉献精神、大局为重等等,这些都是保证我国各种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精神财富,在打工心态日益盛行的今天,还应该不应该发扬光大?怎样才能发扬光大?这些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如果在宣传和贯彻劳动法的同时,不进行有效的思想工作与心理引导,对员工的价值观不进行梳理和整合,可能会使员工的打工心态更加变本加厉。陷入完全的利益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