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该公司在面对媒体采访时回应:公司每年9、10月份都会有动员,属常规性活动,本次“常规性动员”并非强制。但因为在具体执行时员工受到了一种潜规则的压力,实际效果等同于公司变相强制,所以,58同城老板的微博下还是留下了很多愤慨的声音。事实上,加班在很多互联网公司如同家常便饭,一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的制度,已经在很多人身上实施了。只不过,公司并不会公开要求或鼓励员工这样做。所以,一旦公司态度发生变化,来自员工的主动进取就有大打折扣的成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企业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但最多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加班必须要支付加班费,平日加班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为工资的200%.这些规定在58同城和不少加班凶猛的公司,可能都没有得到严格实施。所以,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来看,很多互联网公司都存在涉嫌违法的规定。
面对公司涉嫌违法的规定,大部分员工的选择是要么忍了留下,要么辞职走人,很少能够耗费精力诉诸法律工具。而对于公司来说,通过激进举措淘汰一批“吃不了苦”的人,包括一些养尊处优的早期员工,实际等于以“员工主动辞职”的方式代替直接裁员,达到了精简瘦身的目标,经济成本还十分低廉。这种方式不止一次被使用,从侧面也说明了即使是白领阶层,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意识与保护能力也不算强。
法律层面的问题总是若隐若现,基于取证相对较难、维权成本较高,所以建议只能归建议,实践总是充满挑战。创业寒冬期的互联网企业对于效率的讨论来得更为饥渴。所以,抛开法律层面的规定暂且不议,诸如58同城这样的变相强制加班,对于提升公司效率真的会有意义吗?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一直标榜的是创新、平等、自由等几个理念,其愿景常常在于改变世界;但变相强制加班的那些企业,走上的却只是那些不规范公司的老路,通过强制灌输老板意志来进行公司治理。最终,有能力的员工会逐渐离他而去,没有能力的员工会留下跳“忠字舞”。可以说,创新在这些公司没有发生的可能,因为缺乏平等的土壤、自由的空间;成功也很难属于这些付出与回报不能统一的公司,因为那总会导致人心涣散。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这些公司看起来所从事的是互联网行业,但实际上它们都缺乏真正的互联网精神。
郭瑞超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责任编辑:郭瑞超_NF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