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格员工辞职案例
案例一,工程部
销售
主管辞职案例。公历2013年3月,上海某A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上海地区)的工程部销售主管马先生向销售总监刘总表示,自己在宁波有意向项目,要去看看,销售总监表示可以,但回来要详细报告。几天后马先生回上海,工作日报中汇报的内容销售总监刘总认为和工作时间不对称,于是想当面找马先生了解细节,谁知刘总找马先生谈话不到十分钟,马先生以公司不信任自己为理由,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销售总监接受了该书面辞职报告。
案例二,旗舰店骨干员工辞职案例。公历2013年4月,上海某B公司(主要经营建材、瓷砖、龙头、淋浴、电器、橱柜、水槽、3G手机、通讯卡、无线固话等)某宜山路旗舰店副店长陈某(女,33岁)向B公司HR部门提出辞职,理由是自己去创业当老板娘,结果辞职不到20天,陈某到了B公司直接竞争对手,和B公司旗舰店对面的C公司旗舰店去上班,不过是基本工资增加了三百块钱,同时职务上从副店长变成店长。后来B公司HR经理在陈某结算工资的时候问陈某为什么绕那么大圈子、撒那么大慌,就为了几百块跳槽,为什么不直接提加薪?陈某不语。
案例三,老店骨干营业员辞职案例。公历2013年5月,上海某C公司(主要经营批发灯具、文具、字画等)位于九星市场星友路的老门店骨干营业员周某向C公司提出辞职,C公司HR部门沟通问理由,主要是因为门店几个营业员合伙网上团购巧克力,为了巧克力分配事宜,就人民币十块钱的事情发生的争吵,双方争吵升级,于是周某提出辞职。面谈中周某说,工资待遇不高不低,说得过去,关键是工作环境,门店人际关系不和谐,干下去不开心,惹不起躲得起,准备跳槽。
第二部分 合格员工辞职成因剖析
上述真实案例中,辞职员工均为合格员工。通过细致的深度访谈,发现以下因素可能构成员工辞职的主要原因。
(1) 宏观层面。员工对企业的价值观、
企业文化
、发展前景等缺乏信心或不认同。某种程度上,员工辞职也要算一笔经济账,核算辞职成本和辞职之后可能带来的因为跳槽而产生的薪资和收入增长的附加值之间的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以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马先生辞职案例来分析,在深度访谈和ZMET隐喻抽取调技术(ZMET技术为哈佛大学Zaltman教授提出,综合了
心理学
、社会学、符号学诸多学科精华,详参 《企业深度法治管理3D理论》,张京宏、沈宗南、罗腾 著,上海印书馆,下卷,P243页,ISBN978-988-19964-9-7,世新大学上海研究所文献资料,上海世新进修学院教学试验研究所,2013)的多维度调研谈话中,马先生决定辞职的核心理由是感觉当前A公司所代理的国际品牌其销售前途渺茫,加上对公司企业文化的不认可,直接体现为和大老板的争吵以及对重点KA大客户维护方法的认识分歧。和大老板争吵有心里有疙瘩,加上销售总监对马先生外地回来工作报告的询问,导致了马先生的决定。用马先生自己的话说,得不到公司认可和信任,干起来就不舒服。
(2) 微观层面。经济待遇不够优厚。或者是薪资报酬不到位,这也是员工决策是否继续工作或果断离职的关键因素之一。
(3) 微观层面。人际关系不和谐。人际关系不和谐背后隐藏的是一个被认同感和安全感诉求的问题。人际关系的关键,是这种关系背后隐藏的认同度。具体体现在工作中,比如一个门店几个营业员中,如果一个营业员和其他所有营业员都无法和谐相处的话,这种环境对这一个独立的营业员就是一种不被认同,这个营业员几乎无法在这个团队中干下去。同时,对中高层来说,直接上级的认同有时候成为职场人际关系的关键指标。直接上级理解、认同、鼓励、支持,可能再苦再累也无所谓,相反,可能就产生“老子走人”的想法和行动。
上述三方面是当前中国大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员工辞职的核心成因。这些成因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产物。
第三部分 从劳动法律角度对合格员工辞职成因的剖析
如果我们的剖析视野再远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和美国、日本等国劳动关系法律的角度看的话,或者能发现更深层次的问题。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四章即第三十六条用了一句话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法律上的正式规范。《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接着《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一直到第50条,都是对劳资双方解除劳动法律关系具体问题的诠释或细节说明。但总体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提到企业文化、企业薪资管理、企业人际关系管理、企业发展规划、企业员工学习
等实质性的导致劳资双方特别是合格的劳资双方分手、一损俱损的结果的核心原因要素。劳资双方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相反相成的。如何把这一认识论转化成方法论去应用和指导工作实际,是一门艺术。
从国外劳资关系规范的文献资料看,美国相对发达一些。1935年罗斯福总统新政时期,出台了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简称《瓦格纳法案》(The Wangner Act of 1935)。瓦格纳法案被称为美国劳工权益的宪章。该法案规定了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旨在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和强化工会集体谈判的能力。《瓦格纳法案》主要内容包括执法(Enforcement)、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不正当劳动的做法(unfair labor practices)、谈判的代表选举(Election of bargaining representatives)、回避(Exclusions)等。该法案指出,NLRB的法令不适用于铁路工人、农业人员、政府公职人员、雇主近亲、独立承包人等。在具体一些说,《瓦格纳法案》(The Wangner Act of 1935)中直接涉及到了影响劳资关系最核心的因素——薪资待遇谈判问题。如果雇主在薪资谈判时利用企业强势、员工弱势的实际压低工资的话,之后的抱怨、合格员工因经济待遇问题离职等将是必然。所以瓦格纳法案明确提出针对“不平等议价能力”(inequality of bargaining power)的实际,主张员工作为一个整体群体和雇主谈判,并定义了什么是劳动组织、什么是劳资纠纷(Labor dispute)。表面上看美国国家很傻,怎么给雇员这么高的权力?其实不然,一旦从议价能力上让雇员群体获得合理的报酬话语权的话,一旦雇员内心对经济待遇基本满意的话,后面的企业文化建设、人际关系建设等都有了基本的基础,没这个基础,将永远充满抱怨和高速的人员流动和离职更替,特别是合格雇员的高速流动,对雇主和企业发展是弊大于利的。正是由于《瓦格纳法案》触及劳资关系的灵魂和核心,即
薪酬
议价对话谈判权,所以一直到今天还有效。2007年3月1日,美国曾提过《雇员自由选择法》(Employee Free Choice Act),众议院已经以245:185票通过,但到同年6月26日参议院以51:48否决,使得截至今日《瓦格纳法案》仍有效执行。所以,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瓦格纳法案》值得中
国学
习借鉴。
再看看日本的劳动法。《日本劳动基准法》(日本の労働基準法)在涉及员工辞职或离职方面也有规定。在《日本劳动基准法》总共130条的法条规范中,对“退职”的论述极为谨慎。这可能与日本企业中员工长期工作的习惯有关系。日本劳动基准法中对员工宿舍、卫生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写在了法条中。加上日本企业明显的稳定性,因此研究其“退职”对中国企业来说,直接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不大,但其细节可学习。比如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3条规定,雇员退职7天内,雇主必须把工资、雇员储蓄、公积金、以及其他不论何种名义但实际归雇员所有的钱财全额归还雇员。这些都是可以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