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院今年前7月受理劳动纠纷数量已达近5万件 上升速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五大类案件
★劳动合同签订
★经济补偿
★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随着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被广泛地认识和应用,加之金融危机对经济整体影响的深入,劳动纠纷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比例不断攀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数量就翻了将近一番,而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再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3成。
而对北京来说,上升速度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仅今年前7个月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数量就达到了49000多件,与去年全年的数量持平。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劳动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社会保险、工资报酬等都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不过,对于韩洁和刘伟达等人而言,以上的所有数字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多的意义,但是他们却因为同样的原因被无情地卷入了劳动纠纷迅猛增长的大潮之中……
因小失误被“炒”缺失的合同致维权尴尬
今年34岁的韩洁,曾经是一家日本料理餐厅的领班,用她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虽然工作不轻松,工资也不高,但念着“毕竟老板对我不错”,一干就是6年,也成了这家料理餐厅里任职时间最长的员工。
但是“不错”显然不能够解决所有矛盾。因为一次小小的差错,韩洁被辞退了,没有客套、没有补偿,得到的只是老板的一句“你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我们连合同都没有”。
“想想真是滑稽,我现在的任务竟然是证明自己过去6年都干了什么。”面对记者,韩洁懊悔地说,“真后悔这么多年怎么就连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都不曾提出过呢!”
韩洁告诉记者,她是2001年开始在这家日本料理餐厅工作的。由于聪明好学、表现出众,仅3个月的时间她就从一名普通服务员升到了领班的位置,而且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4年。
“我们餐厅流动性很大,服务员来了走、走了来,很快我就成了餐厅里的‘老人’。”韩洁回忆说,4年的时间里,她从没跟餐厅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所有的纪律和工资待遇都是和老板口头约定。作为领班,韩洁每月的固定工资不到3000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补贴,餐厅也从没有给她上过任何社会保险。
“我和老板的关系其实一直都比较不错,老板这么多年对我都很关照,从来没有拖欠过工资,我也是尽己所能努力工作,只要老板说要加班,我就从来没有推脱过。”韩洁说,2004年底她因为生孩子向老板请辞时,老板还刻意挽留,并明确表示如果她愿意,生完孩子还可以回来上班。
两年后,由于餐厅主管缺位,在老板的一再邀请之下韩洁将年幼的孩子丢给了家人,又回到料理餐厅做起了领班。
可是当一切都看似顺理成章时,韩洁却因为一次小小的失误丢了“饭碗”。
“那是一个周六的下午,两点左右时餐厅里只剩下不多的几桌客人,我和服务员们一起忙着招呼。因为忙乱,其中一个服务员将同一桌客人的餐后冰激凌重复要了两份。当时大家确实很累了,看到多出来的一份冰激凌就商量着分掉吃算了,谁知道这一幕刚好被老板的弟弟看见。”结果,第二天,“领班失职”的韩洁就被“理所当然”地辞退了,而当她试着询问补偿金的问题时,老板却给出了一个令韩洁始料未及的回答———“我们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这一句话的分量,直至与昔日“东家”对簿公堂时,韩洁才真切体会到。
劳动仲裁程序中,韩洁信心满满地提出了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但令她大跌眼镜的是,公司的答辩意见非常简单———韩洁根本不是其公司员工,跟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拿不出任何书面合同,又找不到合适证人,韩洁毫无悬念地在仲裁中败下阵来,所有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我觉得老板的做法对我非常不公平,这么多年来我始终认真负责地工作,老板对我的工作业绩也很认可,可就因为一点点小事儿就这么把我辞了,还否认我是公司员工,我实在有点接受不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久前,韩洁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希望,法院最终能够帮助她“讨回”那个原本就属于她的员工身份。
回想自己的经历,韩洁最后悔的就是始终没有跟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以往法制观念的淡薄给现如今自己的维权之路蒙上了一层迷雾,真是自己给自己设坎儿啊。”韩洁一脸无奈地总结道。
案件井喷调解率持续下降
韩洁的境遇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并非个案,北京法院系统的调研情况显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纠纷就成为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纠纷除了像韩洁一样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外,还包括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如“不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就要支付违约金”条款等。
而在此类案件中,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直接制约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对此,劳动者却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除此之外,经济补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都易成为引发劳动纠纷的诱因。
根据调研,具体的情形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拒绝给予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加班却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以及不经劳动者同意就擅自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少缴、欠缴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也包括因为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而未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而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后,用人单位不履行自己的转档义务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义务,甚至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被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并不少见。
据北京市各基层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与劳动纠纷数量大幅攀升形成鲜明对比,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近年来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74.9%,但案件的调解率却下降了4.2个百分点,而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年下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仅为7.82%,远远低于该院审理案件的平均调解率。
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中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一般就能够得到解决,到法院的案件往往都是劳资双方矛盾较大,且案情也相对复杂的案件。而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大多不能通过简单的“给付”得到彻底解决。工资的支付、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问题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要规范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个案的结果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做出让步,这些都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群体性争议翻番考验化解纠纷能力
而与此同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从曾经的“稀客”渐渐成为了北京各级法院的“常客”。这类案件由于涉案劳动者人数众多,争议事项主要涉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也给劳动纠纷的处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2008年年底,刘伟达和另外十几名同事一起来到了朝阳区法院立案庭,状告自己原来的单位北京某半导体仪表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履行此前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
原来,刘伟达所在的半导体仪表有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由上级母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公司员工则退休的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就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刘伟达等人就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批,为此他们还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员工的劳动所得及补偿金。可是,签订协议后,整整两个月过去了,公司却还是一点支付的意思都没有。刘伟达等人坐不住了,眼看着公司的财产正在一点点的清算,可自己的补偿金却变得愈发杳无音信。
为了向公司讨个说法,刘伟达等十几名同样遭遇的公司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4天后,仲裁委以他们的申请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虽然出师不利,但决心为自己讨个说法的刘伟达等人并没有当维权路上的“逃兵”,这次他们把希望寄托在了法院身上。他们相约集体来到法院,针对公司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行为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对于协议书的签订和内容都没有异议,但是一直抓住一点不放———刘伟达等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不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根据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已经调整为一年,而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该是从2008年6月26日开始,因此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审理此案的法官史震告诉记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合并审理了刘伟达等人针对同一公司的诉讼,只用了半天的时间便审理完毕,而整个案子从受理到判决仅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刘伟达等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
据了解,在劳动纠纷数量整体猛增的情况下,群体性纠纷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根据朝阳法院的统计,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该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只有5%至6%,现在这个比例已经整整翻了一番,而且从目前的情况看,仍是有增无减。
此外,群体性纠纷之前往往会有少量劳动者先行起诉,试探法院对待案件的态度,如果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会有大量劳动者再到法院进行群体性诉讼。这些特点都给法院化解劳动纠纷的技巧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