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4日    慧聪网企业管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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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定,平日延长工作日必须付给劳动者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须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须付300%工资,但这是多少工资数的倍数,《劳动法》里没有规定,于是这个加班费的基数就由企业自定,不同的用工单位加班费基数差别很大。
 
    甚至有单位想以此钻法律的空子,少付或者不付加班费,每年因此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服装英才网特邀请 北京 联拓律师事务所强禺律师,授课 “热点劳动争议案例+精讲”主题沙龙,通过对鲜活真实案例的深度讲解与分析,总结归纳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新趋势新特点,为广大HR提供宝贵的一线经验。
 
    强律师表示,《支付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加班费的基数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劳动者对自己加班费的发言权。
 
    那么,到底该如何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呢?强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
 
    一、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三、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五、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而对于很多企业想钻这个空子少付加班费,强律师表示并不划算,到最后可能还会惹上劳动官司,对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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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读管理故事:《管仲病榻论相》
   管仲病重,齐桓公亲往探视。君臣就管仲之后择相之事,有一段对话,发人深省。桓公:“群臣之中谁可为相?”管仲:“知臣莫如君。”桓公:“易牙如何?”管仲“易牙烹其子讨好君主,没有人性。这种人不可接近。”桓公:“竖刁如何?”管仲:“竖刁阉割自己伺侯君主,不通人情。这种人不可亲近。”桓公:“开方如何?”管仲:“开方背弃自己的父母侍奉君主,不近人情。况且他本来是千乘之封的太子,能弃千乘之封,其欲望必然超过千乘。应当远离这种人,若重用必定乱国。”桓公:“鲍叔牙如何?”管仲:“鲍叔牙为人清廉纯正,是个真正的君子。但他对于善恶过于分明,一旦知道别人的过失,终身不忘,这是他的短处,不可为相。”桓公:“隰朋如何?”管仲:“隰朋对自己要求很高,能做到不耻下问。对不如自己的人哀怜同情;对于国政,不需要他管的他就不打听;对于事务,不需要他了解的,就不过问;别人有些小毛病,他能装作没看见。不得已的话,可择隰朋为相。”阅读更多管理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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