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薪酬与原职工工资之差异比较
(一)核算范围与计量方法的差异
1.原职工工资的核算范围与计量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1989年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内容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而改制后的企业工资结构相对简单,工资表如下:
工资表中主要项目的计量(以甘肃省为例):
(1)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为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协议工资。
(2)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负担的最低标准=(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企业为每位职工负担的最低标准=(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3)失业保险金:职工个人负担的最低标准=(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企业为每位职工负担的最低标准=(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4)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负担的最低标准=(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企业为每位职工负担的最低标准=(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幅度内缴存。
2.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与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200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但此准则不涉及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的规范。
职工新酬中部分项目的计量方法:
(1)养老保险费:企业按上一年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缴纳,企业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纳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交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选择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基准费率计算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幅度内缴存。
(7)工会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强职工学习
,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学习
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财建〔2006〕317号)。以上“五险一金”的比率各地区略有差异。
(二)账务处理的差异
1.原职工工资的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制度规定,工资应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如工程建设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账户、
企业管理
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账户、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专设
销售
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营业费用”账户、研发人员在研发阶段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等,借记以上账户,贷记“应付工资”账户。
2.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方法
(1)企业应设立“应付职工薪酬”总账账户进行职工薪酬的核算,本账户应按“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账户;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账户;专设销售机构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账户;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账户等,贷方均记“应付职工薪酬”。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以上的规定处理。
(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第一,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工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