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4日    慧聪网企业管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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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加班不加酬”条款,即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计划 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违约就罚款”条款即随意约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辞职等行为。这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学习 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以上几种,此外还有“免费试用期”、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工资标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将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到那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逃避掉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我们看看一下的案例:

    小张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做起了 销售 的工作,这一干就是三年的时间。由于家里父母着急他的婚姻大事,于是小张决定结婚。小张向人事部门提出休假申请时却遭遇了人事部门的拒绝,人事部门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有一条注明“入职后五年不得成立家庭”。看到合同,小张觉得很无奈……类似小张这样在职场中遭遇此种“霸王条款”,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场人可以通过有效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得到自己应有的权益。

    小梁进入公司后和本公司内小林恋爱结婚,婚后不久便怀孕了,经过和家里人商量,小梁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可当小梁跟公司人事说了以后,对方给出的答案是“如果想休假,那么你就永远休假吧!”“难道怀孕想要申请休假都没有道理吗?”怀孕或生育后遭遇调岗或辞退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不得在上述期间辞退女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如果该公司以怀孕为由将小梁开除就违反了该规定,在法律上势必是站不住脚的!

    小姚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所在的担保公司以“组织战略调整”为由跟他谈下岗的问题。“我自从大学毕业就来到这里了,公司能够发展到现在,没有功劳也不能说没有苦劳吧!我真是很想不通!”小姚说。如果一个公司如此裁员,那么作为被圈定裁掉的员工就根本没有必要再在这里待下去为其效力了。相反,换一个值得你为其奉献青春的地方去实现自己的价值才是现在首要应该做的。
 

    “最近皮肤瘙痒,老是睡不好,结果上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吓人一跳,我竟然被查出来是皮肤病!”某制药公司小谢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医生说可能是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2002年我国更新了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被归为十大类115种,这十大类分别为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严重者“过劳死”,所在的公司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公司拒不履行责任的,被害人有权诉诸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谭小芳老师总结了生活中的十大霸王条款:

    1、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日 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日 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2、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4、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5、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6、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8、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10、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谭小芳老师指出,格式条款的制订方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义务,都被认为是霸王条款。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合同不像经济类合同那样,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主动权不对称,公司让签,劳动者才签,很少见劳动者自己拟定合同让公司签的。对于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施以“重拳”加以制止。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霸王条款。
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但“霸王条款”至今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社会正义之外,新华社记者在对一些“霸王条款”的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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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拿破仑一次打猎的时候,看到一个落水男孩,一边拼命挣扎,一边高呼救命。这河面并不宽,拿破仑不但没有跳水救人,反而端起猎枪,对准落水者,大声喊到:你若不自己爬上来,我就把你打死在水中。那男孩见求救无用,反而增添了一层危险,便更加拼命地奋力自救,终于游上岸。

[分析]对待自觉性比较差的员工,一味的为他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去帮助他,并不一定让他感受到“萝卜”的重要,有时还离不开“大棒”的威胁。偶尔利用你的权威对他们进行威胁,会及时制止他们消极散漫的心态,激发他们发挥出自身的潜力。自觉性强的员工也有满足、停滞、消沉的时候,也有依赖性,适当的批评和惩罚能够帮助他们认清自我,重新激发新的工作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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