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者越来越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因此试用期员工同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近几年逐渐增多。在试用期内企业往往考核员工以确定试用期满是否继续录用劳动者,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这是大多企业存在的一个误区。
因此,2012年10月19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www.bankhr.com特举办以“特殊类型员工管理的法律规划”为主题的HR沙龙活动,邀请 北京 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授课 。张涛律师根据现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讲解如何管理试用期员工,规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英才网联沙龙活动现场,HR积极提问,还有不少HR向张涛律师咨询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未达考核标准,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是否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为由辞退员工?
就此,张涛律师根据HR描述的情况,从实例中给现场HR讲解如何辞退试用期员工。
2011年4月8日,某咨询公司招聘赵某入职,担任咨询师岗位,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000元,未签订录用条件告知函和工作业绩责任书。2011年6月3日公司向赵某下发离职通知单赵某并签收。内容为:自你入职以来,试用期内经人事与业务部门综合评议,认为你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未达到公司岗位的标准,经综合分析认为您的素质类型与公司文化不尽相融,公司慎重研究决定与您解除试用关系。赵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8000元;2、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8000元。赵某的请求是否获得支持?
张涛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无凭无据地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在辞退试用期员工时,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必须告知劳动者辞退的理由;如果没有辞退理由就要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公司在辞退试用期员工时需开具辞退证明的书面文件。
根据以上解释,赵某将获得法律支持,该公司将支付经济补偿。
张涛律师提醒,同试用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同时签订录用条件告知函和工作业绩责任书。并且劳动合同需根据职位、岗位、员工本身特殊情况来拟定,不得套用原有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