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现当今由于人们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将其视为“护身符”,而企业却把它看成了“终身包袱”,然而当员工已经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老板却拒绝依法签订,这时HR又该如何取舍?如何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为此,9月12日,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http://www.healthr.com/)特举办主题为《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管理》的沙龙活动,邀请 北京 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授课 。帮助企业HR理清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纷繁复杂的表象;掌握劳动合同管理中的规划思路和方法。
正确认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拆解纠纷
案件回放:肖某,2007年5月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因故被企业辞退;2008年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辞退,补签劳动合同。双方争执不下,企业不想提供补偿与补签劳动合同,而肖某执意恢复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遂由法院接受处理,究竟是企业胜诉还是肖某恢复劳动关系?
为此张涛律师解释到,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并不是说就没有时间截点。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其次,对于签订的情形有三种:(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上述案件,肖某在2007年5月入职,但企业并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涛律师讲到,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因此本案件中企业最终败诉,并随即与肖某恢复劳动关系,并与之补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