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4日    慧聪网企业管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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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 北京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2011年上半年95%的案件中都包含了关于工资或福利的诉讼请求,而此类争议案件企业的胜诉率仅为10%。有关工资、福利的相关问题,也日渐成为HR们最棘手的问题。究竟有哪些管理技巧和应对策略能降低用工风险,真正意义上免除人才招录用的后顾之忧?

    7月18日,英才网联旗下服装英才网(http://www.clothr.com/)特举办《员工工资与福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技巧》HR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劳动法、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贾富春律师授课 。通过解读工资及福利的各种发放情形,剖析工资、福利支付相关劳动案件,渗透管理技巧及风险应对对策,从而降低劳动纠纷,规避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规范工资支付

    首先,贾律师提供了这样一则案例:

    某企业员工突然向企业递交辞呈,辞呈上写道,该员工任职17个月,企业除7个月做到按时发放工资外,其余10个月均存在延迟发放工资2-3天的情况,被视为拖欠工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企业索要赔偿。而企业解释道,每月距工资发放日,均提前1天向银行提交,而银行在转账过程中延迟到账1-2天,故认为不应属于企业过失。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拖欠行为呢?

    贾律师解释说,法律认为,银行是企业的选择,双方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服务与被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延迟工资这一法律纠纷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让善意的第三人(即员工)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属实。法律支持员工向企业索要赔偿之诉求。

    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呢?贾律师建议,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特别约定“每月几号之前,企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员工的月工资,若由银行原因导致工资发放延迟到账的,员工本人不认为这是一种拖欠工资的行为。”从而,通过规范劳动合同,来减少劳动纠纷。

    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内容的凭证和依据,在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健全的今天,完善劳动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对完善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贾律师向在场HR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员工离职时,应何时结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员工在离职时的工资应在离职时结清。而在司法实务中,有可能存在年终奖、提成工资等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这一情形极易发生劳动纠纷。这就要求HR们能充分完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用工风险。

    最后,贾律师强调,法律虽然规定离职时应结清工资,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里可以事先约定年终奖及提成工资的发放时间,从而避免产生企业与员工的纠纷,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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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读管理故事:《上路》
一和尚要云游参学。师傅问:“什么时候动身?”“下个星期。路途远,我托人打了几双草鞋,取货后就动 身。” 师父沉吟一会儿,说:“不如这样, 我来请信众捐赠。
    
师父不知道告诉了多少人,当天竟有 好几十名信众送来草鞋,堆满了禅房的一 角。隔天一早,又有人带来一把伞要送给 和尚。和尚问:“你为何要送伞?”“你的师 父说你要远行,路上恐遇大雨,问我能不 能送你把伞。”但这天不只一人来送伞,到了晚上, 禅房里堆了近50把伞。 晚课过后,师父步入和尚的禅 房:“草鞋和伞够了吗?” “够了够了!”和尚指着堆在房间里小 山似的鞋和伞,“太多了,我不可能全部 带着。”
       “这怎么行呢?”师父说,“天有不测风 云,谁能料到你会走多少路、淋多少雨? 万一草鞋走穿了,伞丢了怎么办?”师父 又说:“你一定还会遇到不少溪流,明天 我请信众捐舟,你也带着吧……” 和尚这下明白了师父的用心,他跪下 来说:“弟子现在就出发,什么也不带!” 做一件事情,重要的不是身外之物是否完备,而是有没有决心!有决心了,拟定目标了,一切都不是问题!请带上你的 心上路吧,目标在远方,路在自己脚下。 每迈出一步,都是一点点收获! 带心上路,一切外物自然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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