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对本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得出,单位无权以员工讲方言而开除的结论。我的观点是,必要时,单位有权对讲方言的员工进行开除。首先、单位有权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之中对员工的日常规范进行要求。公司为规范管理,体现 企业文化 ,一般都会对员工的日常外在形象和操作进行要求和规范,例如着装要求、仪容仪表的要求,甚至包括对员工工作期间所使用的语言进行要求,有些涉外服务性的公司和部门,对语言的要求更高。其次、如果单位的制度明确规定“上班工作期间不得讲方言”,同时对该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那么员工在上班时讲了方言,就属于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处罚措施对员工进行处罚,例如可以进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但是前提条件是,这些制度依照公司的相关程序通过,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最好在员工手册中进行明确。最后、如果情节严重,单位可以对上班讲方言的员工进行开除。例如,员工在重要谈判中讲了方言,造成谈判或者合作失败,或者在重要场合讲方言,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形象。这些情形,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的劳动者进行开除。
一个人是否讲方言,这是个人的自由问题,但是在单位的工作中,个人讲方言的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应受公司制度规范和管理,公司为了便于单位所有人之间顺利交流,防止员工之间因语言问题产生隔阂和误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防止语言歧视,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说普通话,这都属于企业正常的要求。上升到国家层面来说,我国也是积极推广普通话,特别是对于政府机关的公务员,要求上班说普通话,这也是便于和各行各业的人士进行沟通,为人民服务。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首先要有充分理由,其次也要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以上的规定来看,上班讲方言是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是否是属于“严重”,就要作具体区分,看是否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如果由于员工讲方言,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单位就可以依据(二)对员工做出开除处理。我认为,单位有必要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例如,可以规定,“多次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处罚仍然不改正的,可以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处理。”如果员工一次在单位讲方言,没有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当然单位无权开除,但是员工多次违反,不听劝阻,不改正,其实员工是公然的对抗公司管理,那么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把该员工开除。
公司制度也应该具有人性化,例如规定,“一律不得在工作期间讲方言,违者开除”。这样的规定缺乏人性化,显得生硬,况且不合法。但是可以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讲方言,单位有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这样的规定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说,“单位无权以员工讲方言开除员工”来看待本事件,本律师认为要具体分析,个人认为,必要时,单位有权对讲方言的员工进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