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茅 人力资源 网)小曾三年前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做技术员,当时小曾的技术能力不错,公司便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这家公司里小曾一干就是三年,从未提出过辞职。在这三年里公司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小曾的技术确没有很大的提高,难以符合公司的要求。合同到期后,公司便没有与小曾续签合同。
离开这家科技公司后,小曾发现自己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大公司对技术要求较高,难以进去,小公司的待遇又不能让他满意。高不成低不就,小曾就这样半年没有就业。小曾想到自己失业这么久,可以领取失业补偿金,但是公司没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期间,小曾多次催促让公司转移档案,办理失业登记,但是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小曾的失业补偿金怎么领取?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三茅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小曾的公司在长达半年的时间没有为他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表明小曾是可以领取失业补偿金的,但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小曾无法领取,所以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