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合同到期而未能及时续签或终结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规避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问题,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拟定了劳动合同自动顺延的条款。这种做法看似省心省力,但是因为合同自动顺延存在多种前提条件,如果处理不当,反而可能引起更为复杂的劳动争议。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动顺延条款应当慎用。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操作才能确保自动顺延条款合法有效呢?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向大家解析了正确的做法。
一、案情回顾:
2008年6月21日,李小姐与某台资企业签订为期12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除非在终止前雇员接到公司的终止书面通知。
2010年5月20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李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21日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小姐遂要求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审理结果:
该案经过了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顺延条款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的义务。最终,裁决驳回李小姐的仲裁请求。
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在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协商做出约定,约定生效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定束力。
本案中“自动顺延”条款的约定即是如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一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