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4日    www.hrl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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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权利解除互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企业,如果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法律条件。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这里主要谈谈企业单方面费错过性辞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是,HR对这条规定确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企业都可以采取这种单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下五类员工HR是“碰不得”的,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格外的慎重。

1、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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