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工资如何核定,它对员工工作的激励作用影响很大。很多企业往往花了大本钱给员工发奖励工资,钱是支付出去了,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没得到任何提升。甚至相反,还往往因为奖励工资发放的公平性受到质疑而挫伤了相当一部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使整个企业的劳动效率下降。这就使如何科学、公平地核定奖励工资成为企业激励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或者说,如果没有寻找到一个能够让绝大部分员工都认同并接收的奖励工资核定办法,发奖励工资比不发更糟,它会造成员工的不满情绪,甚至带来员工彼此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从而使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下降。
要让奖励工资的发放能充分起到对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作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奖励工资的核定方法必须科学、公平。并且这种科学和公平还必须得到员工的普遍认同。
2、奖励工资的核定办法必须事先确定并公开。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与员工达成的事先约定公开亮出来,让每个员工都明白,“我如何才能赢得奖励工资,如何才能获得尽可能多的奖励工资。”即把奖励工资的获得选择权力交给员工本人。
3、奖励工资的兑现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方法实施,无论在兑现的时间上,还是在数量上,都不能打丝毫的折扣。否则,会带给员工一种受骗的感觉,这种奖励工资即使发给了,也不能起到充分的激励作用。
最典型的是有一家对外加工的服装企业,公司事先制定的奖励工资方案明确规定业务人员可以从他所完成的超业绩目标中提取3%的定单额佣金。结果有一个业务员完成了整个公司近一半的定单业绩。按照事先约定的奖励工资发放办法,仅仅超目标奖励工资就可以拿到87万多元钱,加上正常工资和业绩目标内的奖励工资,他的总收入要超过95万元。年终一计算,公司总经理可不乐意了。总经理感到这个业务员所付出的努力远远没有他大,他没日没夜地为公司的发展操劳,从没有假期和星期天,但工资奖励工资加总,收入还不到5万元,还不够这个业务员的一个零头。公司总经理就对原有的奖励工资计算发放方案提出了否定意见,折半给这个业务员发放奖励工资。这使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到挫伤,对公司失去了信心,都不再出去积极寻找定单。结果使这家公司业务断档,连续两个多月没有拿到一个定单,使这个公司不得不停产,最后陷入经营困境。
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个条件比前两个条件更显得重要。奖励工资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如果起不到这一作用,仅仅是作为提升员工工资收入的一种方式,这种奖励工资对企业激励机制建设就不会有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