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位”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中国文化传统中“家”的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性,即整个社会的组织结构、国家制度都是以“家”为模式和本原,就是最基本的单位;二是由家本位衍生出来的“家”文化,即将家庭的伦理与制度作用于社会组织的过程与结果。张东荪先生在《理性与民主》一书中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就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在这样的组织中,没有‘个人’观念。”在“个体意识”为意识核心的西方社会,单独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是西方社会组织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即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中国的传统社会则不同,它最基本的单位是家庭,并且家庭不可以再分割为个人。因为家庭是最天然、最稳定、也是最可靠的群体,个体脱离这一群体就无法实现其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即而一方面表现出更依附于家庭、从属于家庭,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其家庭荣誉感、集体感、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事实上,在社会公共领域,家庭群体意识远非局限于直系血亲的“家庭”,它可推演扩展到“家族”和“宗族”,甚至整个国家。因为宗族不过是家庭的扩演,民族不过是宗族的放大,朝廷不过是家庭的升格,国家不过是以君主为父、臣民为子的“大家庭”。所以,在“家本位”的传统社会下,“家”的概念延伸到了从家庭到朝廷、从百姓的日常生活领域到官吏安邦治国的政治等各个领域。
在这一前提下,群体意识和宗族观念的不断强化着“家本位”的“文化因素”,比如,中国的族群特别讲求家族的群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家族的核心是保护和发展血缘和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它“不是经济起飞的产物,而是政治领域中的工具”;家族的伦理被转化为社会整体的伦理,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等;同时,国君始终是血缘氏族的族长和拟血缘国族大族长,家长制也进一步衍生出了具有专制主义色彩的权威性等等。
进一步讲,中国文化传统中的“舍利取义”观及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也来源于家文化的观念。既然在一个大家庭里,对于财产的分割自然是要坚持“义”字为先——以家庭的稳定与平和为主要依据,没有个人的财产权利;家的观念,自然也产生了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在自己人之间讲求合理与合法。正如费孝通先生认为的,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从生育与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这个网络像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这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