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文章《企业信仰有什么作用》在中国管理传播网刊登后,金玉成先生留言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认为文中对“企业信仰”进行的定义“企业组织对于所采取的‘营利手段’的共同的坚定信念”似有不妥,容易与企业信条、企业精神、企业口号等混淆,他认为,定义“企业信仰”还是不能离开宗教信仰这个最有生命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基石,并提出他对“企业信仰”的定义为:“企业信仰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多数自然人所持有的某种宗教信仰”。
虽然金玉成先生对本人的观点有不同意见,但却充分证明了如何定义“企业信仰”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对“企业信仰”的定义不同,则建立在各自所理解的概念基础之上的理论和方法都会有很大的差别,所起的作用也就会有不同,因此在“企业信仰”如何定义的问题上再花些时间是非常值得的。
但是,在定义“企业信仰”问题上面就事论事却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因为不同的定义之间本身并不存在对与错的问题,不同的假设和前提条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所以我们需要考察不同定义各自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然后再根据结果来进行比较和选择。
金玉成先生有一点说的非常对,本人对“企业信仰”的定义很容易与“企业信条、企业精神、企业口号”等混淆,其实还远不止于此,该定义还与价值观、经营理念等概念难以区分,因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内涵,就是“企业员工都非常坚定地相信某个东西是正确的,是必须坚持的”,因而都属于企业文化层面的东西。笔者认为具体叫什么名词关系不大,只要能够统一用一个名称就行,重要的是必须对概念本身所含的内容有准确的把握,也就是说应该把什么东西当作信仰,坚持和确信什么。这也就是凸现出了本人和金玉成先生的根本分歧:本人认为应该确信的是“营利手段”,而金先生认为应该坚持的是“宗教信仰”,这样一来我们的分歧就大了,因为本人在上一篇文章中是非常明显反对将宗教引入企业的,看来这里有必要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并简述一下将宗教引入企业可能带来的危害。
二、争议背后的“信仰”问题
其实,在金先生定义的背后隐约可以看到韦伯的影子,具体就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所带来的巨大影响,韦伯在该书中将西方社会近代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原因归结为西方宗教变革 后所形成的新教,认为是新教教义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精神推动了西方社会的巨大发展。与这种观点一脉相承的是熊彼特、德鲁克、张维迎等,主张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近来,对这种观点形成了极大的争议,争议的本质从哲学层面来说实质就是“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之争,从历史观的角度来说是“英雄史观”和“群众史观”之争,具体到我们眼前就是“精英”与“草根”之争。这种争议在变革 开放之初就有了,但是被邓小平的“三论”轻轻抹过去了,实际上与胡适先生的“多研究些问题,少争论些主义”的实用主义精神倒是很吻合,从而使得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近三十年。但是,没解决的问题迟早会爆发的,今天关于企业信仰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这个问题的继续:经济发展是目的还是手段?企业是否应该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企业需不需要信仰?企业到底该信仰什么?
既然在企业信仰的背后隐藏着如此深刻的“主义”之争,那么我们必须将争论的来龙去脉大概地输理一下,这样才能弄清楚我们到底在争论什么,争议的焦点在哪,在具体的企业管理实践中该如何取舍。
争论的焦点:资本主义是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形式?
已经形成的共识之一是,近代资本主义在给经济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远不止两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物质和生命的伤害,最重要的是心理上的伤害,如种族歧视、冷战思维、恐怖主义等等,都与极端的宗教信仰脱不开干系。
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分歧之处在于出路选择的不同,一种观点是认为资本主义自己能够改正错误,资本主义完全能够从资本家手中拯救出来,持这种观点的饿典型代表就是美籍日本人弗兰西斯·福山,他是一个典型的反马克思主义者,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其中的核心观点是“内在统一的和具有一定方向的人类历史最终会引导人类中的大多数走向自由民主,而他的“自由民主”正是基督教义之下的现实民主社会,不仅否定了西方的“乌托邦”传统,更是直接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追求。
由于苏联共产主义实验已经失败,于是世界关注的焦点就转向了对中国发展的关注:中国能否持续发展?中国在发展的同时是否还在坚持马克思主义?
三、企业信仰该选择什么内容?
本人在前面《企业信仰有什么作用》一文中已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企业没有必要将一些永恒的东西作为自己的信仰来坚持,为什么呢?因为企业毕竟不是永恒的组织。据报道,企业历史最长的好象是日本一个很小的家族企业,有一千多年历史,但是估计知道这个企业的人很少很少,而比较知名的企业历史不过一两百年,与人类漫长的历史相比不过一瞬,根本谈不上“永恒”。
另外,一个国家、民族、宗教等组织固执于“主义之争”实际上是有其“实用主义”道理的,因为他们需要得到一个“名分”,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但是企业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企业存在的意义: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存在的价值就是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获得自己应得的报酬。这就是普遍企业上的“企业”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就是实现这个意义和价值的手段和途径不同而已,因此,每个具体的企业就应该找到属于自己的存在意义和价值,也就是通过什么具体的手段和途径来满足消费者,而衡量是否满足消费者的直接指标就是企业能否获得持续的营利。
所以,本人再次重声自己的观点:企业根本没有必要介入“宗教”、“道德”、“主义”等永恒问题的争论之中去,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持续营利手段并加以坚持,就是“企业信仰”的本义。同时,也只有这样的信仰定义才具有可操作性,至于“企业信仰”如何操作的问题在以后的文章中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