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股权结构,分三种情形,做不同处理。
1. 第一种情形:股权结构畸形,但是未显现出危害。措施:继续保持,未雨绸缪,逐渐优化。
2. 第二种情形:股权结构畸形,矛盾已经显现,但尚可协商。措施:通过良性协商,改变股权结构,或者优化公司治理,缓解畸形股权危害。 (1)通过内部股权转让改变股权结构。 (2)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者,改变股权结构和治理态势。 (3)通过与别的公司合并,产生新的公司,谋求良性发展。 (4)作为权宜之计,通过股东控制权放弃,解决决策困难的问题。
例如,平衡股权,其中一个股东放弃控制权,退出经营管理,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一方,领取动态薪酬。当然,作为平衡,可以确立分红优先权,并落实股东知情权、监督权和某些事项的否决权。
(5)通过强有力的董事会解决决策问题。
例如,平均分散股权,股东开会困难,且经常议而不决。在这种情况下,组建强有力的董事会,把多数决策权放到董事会,问题得到解决。
(6)通过管理层激励解决经营积极性问题。
例如,平均分散股权,谁都管,谁都不管。在这种情况下,选举或聘任管理者,加强激励,让他们为薪酬而不只是为股权而战,增强积极性。如果引入股权激励,就不单是能够解决积极性问题,还能不断优化股权结构——让干活的、有贡献的越来越增持股权,而其他股东也不吃亏。
3. 第三种情形:股权结构畸形,矛盾激化,无法良性协商。措施:还是要协商,做手术,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
(1)通过公司分立,在不关门的情况下,各自谋求发展。
(2)解散公司,各奔东西。不能相濡以沫,便相忘于江湖。
唯一不能做的,就是法庭内外,互相伤害,互相倾轧,乃至大打出手,头破血流,甚至动用黑白两道,你死我活,做殊死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