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分析一下法家思想的几个立法的原则。
一、“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用人》。法令的设定要适应人的性情,便于实施。设立的奖赏我们通过努力是可以拿到的,处罚的规则只要我们注意是可以避免的,要遵循普遍性原则,如同我们经常讲到一个组织的目标管理,目标要有努力的成分,目标也是要现实的、能够实现的,我们希望大家踮起脚、伸出手、再跳一下去摘树上的苹果,而不是跳起来摘天上的月亮。韩非曾讲过:人主立难为而罪不及,则私怨生;人臣失所长而奉难给,则伏怨结。
二、“法莫如一而固”——《五蠹》。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虽然我们都认可随着时势变化,法令要相应变革以适应时代发展,韩非自己也阐述了: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但这是从时代的高度来的,我们要辩证看待变与不变。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日本的明治维新这些变革是要的,但你不能刚胡服骑射完了,第二天又改回了传统的服装。在某个时期,法令必须要有统一性稳定性,如果朝令夕改,一个问题是大家会无所适从,另一个问题是奸臣刁民看到原来的法律有利,用原来的,现在的法律有利,用现在的,这就会形成混乱。西方管理学十大原理中有一个手表原理:当我们有一块手表时我们清楚的知道现在的时间,但有了两块及以上的手表时却糊涂了。手表原理告诉我们,一件事不能设置两个不同目标,一个人不能选择两种价值观,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甚至每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人来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行为将陷于混乱。老子讲过:治大国若烹小鲜。很多人把这句话的意思理解反了,不是说治理国家就像煎小鱼一样翻来翻去,而是治理国家像煎小鱼一样,不能翻来翻去,否则多翻几次小鱼就散架了。
三、厚赏重罚。“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五蠹》。而类似言论也经常被人们所诟病,批判法家思想是法西斯主义,其实并不是这样,法家思想的观点是通过严惩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人们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使刑罚无所施。并非惩罚性原则而是惩戒性原则,并非执法原则而是立法原则,是一种以刑去刑的思想。例如规定偷一百块钱就用皮鞭打十鞭,是通过这十鞭的处罚使人不敢偷盗,而不是规定打一鞭但在执行时随意加重至十鞭。法家思想认为,刑罚轻微,人会因犯罪成本低而容易犯法。集市上缺斤短两的现象屡禁不止,设想一下如工商部门真的缺一罚十,商家可能就不敢宰客了。很多地方卫视台到了后半夜都在播放一些骗人广告,什么黄金八件套只要三百九十八元,你相信吗?但奸商们乐此不疲,因为处罚力度小,但在有的国家如果你的虚假广告被查实,必须花钱再做十倍播放次数的反广告消除恶劣影响,商家当然就不敢了。所以厚赏重罚是立法原则,执法时须按法办事,不能随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