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传统行业进行重塑的科技企业的崛起,在过去的几年里,颠覆性创新一直被热议。在科技领域,那些估值超过十亿美元的成功初创企业是否都能被赋予“颠覆性”的头衔?与Clayton Christensen一同撰写有关颠覆性创新书籍的Michael Raynor在与a16z.com播客的一次简短对话中对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
依照最初的颠覆性理论而言,如今的“颠覆性”(disruption)一词已经被用的太过频繁,且缺少精准性。字典中,disruption用以描述“一个拖慢以及阻碍进步或者成功的消极性事件”。与基本定义相反的是,这个词语现被用于描述“尽管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伤害,但却给所在市场带来巨大价值的成功企业”。不过,并非所有在成熟市场中借助科技力量获得成功的企业都适用于这一理论。
1997年,Clayton Christensen在其《创新者的困境:当新技术使大公司破产》(The Innovator's Dilemma:When New TechnologiesCause Great Firms to Fail)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颠覆性创新理论。该理论描述的是一种市场现象,即小型且资源不足的初创企业成功进入到由成熟巨头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中去。颠覆者往往开始于巨头企业所忽视的空缺领域,要么非常低端,要么就是一个全新领域,这里的用户对于产品或是服务的使用经验完全为零。为了让服务这些利基市场变得有利可图,颠覆者们必须采用一套全新的商业模式,因为采用巨头企业目前所选用的模式很显然会在市场中留下空隙。这一环节的关键就是使能技术,它能帮助新兴企业进入到由大佬企业所主宰的成熟市场中去。等到颠覆性初创企业将自己全新的商业模式借助科技的力量推入主流市场时,这种模式能够帮助他们打破巨头企业所依赖的平衡,也正是这种平衡造成了市场中的空隙。
市场中颠覆性创新发生的速度取决于企业所采用的技术。以钢铁生产行业为例,如果一家企业想要通过颠覆性创新来获得成功,可能要花上数十年的时间。然而在现代化的科技领域,虽然创新的速率不时被摩尔定律打断,但是依然保持着非常高的水平。对于前辈主机而言是颠覆者的个人电脑因其使能技术、微处理器很快就取得了成功,每两年创新的速度就能翻上一倍。
所以说,Uber能够算是颠覆性创新的例子吗?看看它的市场,Uber的服务对象并不是那些之前从未叫过出租车的群体。相反,一项由FiveThirtyEight所做的关于纽约市Uber与出租车乘客对比的研究表明,Uber的用户数量正好抵消掉了出租车损失的客户数量。因此,Uber服务的对象并不是一个利基市场、一个传统出租车公司所忽视的市场,而其用户也不是那些之前因为觉得打车难、打车贵而从不打车的人群。Uber所做的不过是向出租车客户提供了稍微便宜、更为便捷、干净的打车服务。因此,尽管在一些大城市中,Uber的市场影响对于出租车公司而言无疑是颠覆性的,但是它显然无法算在颠覆性创新的范畴之内。它对行业的影响或许是革命性的,但依旧无法算作是“颠覆性创新”。问题的关键在于,效仿Uber的例子会与利用颠覆性创新理论有着明显差异,难度也会更高。
Uber实际上完成的是“打造了一间更好的小戏院”,可以更加贴切的将其描述为“一个全打包初创企业”,这是Chris Dixon所创的术语,用来描述为某个特定市场创造更好末端解决方案的企业。Uber抛弃了仅仅是推出一个拦截出租车的app,然后将其卖给现有巨头企业的想法,而是转身推出自己的垂直整合解决方案,靠它来控制用户体验,并令其他出租车公司很难去精确复制如此之多的联锁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