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惩治权而言,惩治权的运用目的在于增加对未受惩治者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抗其意志要求。而当这种惩治权使用过度时,未受惩治者也会感到受惩治可能性的加大,从而不再通过服从来换取消除受惩治的威慑,而是谋求对抗惩治权的办法,服从相反会减少,对立会增加。
2.当立法权运用过度时,则会使认同并服从其立法权的人,难以从认同和服从这种立法权中获得归属和安全的满足,相反会产生一种受压迫、受凌辱的感觉。这只会导致一种后果,即直接否定其立法权,或者用脚投票,脱离这个立法权赖以存在的社会组织,或者用拳头投票,用暴力摧毁这种立法权。
3.交易权的使用过度,则意味着要求接受施予的一方以过度的服从来偿还救助之恩和知遇之恩。这会导致接受施予的一方不再遵守知恩图报的伦理规范,而不服从施予者的意志。因为他认为施予者要求过分的意志服从是借机敲诈,是未遵守乐善好施的伦理要求,从而使他不再会有欠人恩情未报的内疚。因而交易权本身也就被否定了。交易权的存在本身就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基础的动摇,也就没有交易权了。
4.专业权是建立在他人对其专业权威的认同基础上,如果你恃才傲物,目空一切,他人则会寻求替代办法,减少对你专业知识的依赖,使你的专业权丧失。
5.参议权比专业权更依赖于社会他人的认同,如果凭借其社会地位所拥有的参议权而对他人盛气凌人,气使颐指,则直接会使社会他人动摇对其社会地位的认同,解除其参议权。
6.奖赏权的使用过分,则表示为随意确定和改变奖赏的标准,使他人感到其奖赏与之作出的意志目标不对等,从而产生受欺骗、受侮辱的感觉。这种失衡造成的对立有时会以很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乃至不接受其奖赏而毁弃为之努力的成果。但这种对立更大的影响是对后继事务,它失去的是一片人心。
尽管权力运用不足比运用过分对管理效果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小些,但也不可忽视。它表现为提供的利益大于所要求的服从。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惩治权和奖赏权两种形式上。惩治权运用不足会给人以威不足慑人的感觉。如果靠恐惧来协调他人的意志行为,其协调能力则会降低,因为恐惧本身不大,也就用不着用服从来换取对它的消减。奖赏权的运用不足表现为小服从大奖赏。这在取信于人的过程中是必要的,但它又会造成可用作奖赏的资源运用的低效率。而对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可供管理者运用的这种资源都不会是无限的。并且奖赏物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还会降低对受奖人的激励作用。如果用十分的努力获得了一万元钱的奖金,或者一个一等功,他最多在用九分的努力去争取第二个一万元的奖金或一等功,因为同样奖赏物的效用相对他来说已下降了。本身非物质的名誉奖赏越多就越没有价值。在一个100人的社会组织中,一个人获一等功,他会受到九十九个人的尊重,五十个人获一等功,就仅有一个人会尊重他了,其价值下降的却不仅仅是50倍,而可能是500倍、5000倍。若是同一个人获得多次一等功,在他人心目中的价值也会边际递减。在现实中,权力运用不足一般是少见的,因为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人,都有把自我意志扩张为他人行为的向往,因为这种扩张本身就是“能”和“善”的需求满足的具体化。因而,在权力运用的程度上要把握的度的限制,也就主要体现在运用不能过分上,其标准是权力的运用是否造成了与对方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