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接连声称其最近被媒体披露的自身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报道,为华润怡宝蓄意策划,并称华润怡宝利用民众对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的恐慌心理作为行销手段。上述不实言论不仅通过社会化媒体被大量转发,还被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及门户网站进行了连续报道,对华润怡宝的名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农夫山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华润怡宝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为维护华润怡宝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农夫山泉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2013年4月15日被该院正式受理。
华润怡宝作为一家业内知名企业,二十四年来华润怡宝人始终将“责任、信任、分享”作为企业一直遵循的原则,并深受消费者厚爱。当怡宝自身出现问题时,我们将勇于担当,不会刻意回避;而当我们遭遇不公时,我们也相信公众、相信法律会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华润怡宝坚定地相信:今日中国是法制的中国,法律保护一切依法经营、合法经营的企业,任何企业侵害竞争对手名誉的行为都是不会成功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华润怡宝在此再次重申,公司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坚决反对、更不会用非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华润怡宝人眼中,都永远只将产品质量和尊重市场及消费者当作第一要务。籍此机会,华润怡宝再次感谢您给予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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