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00万元,大部分拖欠不还
2010年2月10日,中投公司向融易公司借款400万元,经法院查证借款时中投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为王克越。融易公司负责人称,当时王克越以中投公司名义来借钱,他们看到该公司注册资本上亿,就将钱借给了他,“哪知道他们是一家空壳公司,借款迟迟不还”。
融易公司随后将中投公司告上法庭,盐田法院2011年9月13日判中投公司返还融易公司4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但判决后中投公司还是迟迟不还钱。2012年4月12日,法院冻结中投公司账户时,发现该账户上已没有钱,公司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王克越表示,自己只是借款担保人,中投公司才是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他已经还了150多万元给融易公司,履行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清债义务。融易公司负责人则称,王克越是在被强制执行后才还了一部分债务,剩下大部分一直拖着不还。
被告人对裁定有异议,法院驳回
融易公司表示,进一步了解才发现,中投公司有一笔4900万元的增资当天即被转出,涉嫌抽逃出资。融易公司又向盐田法院申请,要求裁定法人代表王克越和监事王燕对中投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债责任。
经盐田法院查证,2009年1月18日,中投公司账户上突然多了两笔钱,一笔是时任法人代表王克越增资4655万元,一笔是时任监事王燕增资245万元。这两笔钱被转入验资的当天,中投公司又分四笔将这4900万元转出。
对此,王克越表示,该行为是正常的经营行为,4900万元用于了印尼煤矿开采
销售
合作。盐田法院认为,王克越主张该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为中投公司借款时的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认缴的出资款项在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在当天转出,已构成抽资出逃。
盐田法院就此裁定,王克越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在其抽逃出资4655万元范围内对融易公司完成补充清债责任。申请人融易公司不能证明王燕实际参与或知晓王克越转出4900万元注册资本的行为,法院不支持追加王燕为被执行人。
王克越对此裁定提出异议。盐田法院日前做出第二次听证,驳回了其申请。王克越的代理人认为抽逃出资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不应由法院先进行民事方面裁定。
盐田法院则表示,法院可以就案件中民事责任部分进行裁定,如果在刑事方面有新进展,或根据新情况进一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