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企业申请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反倾销各主要环节和要素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谁有权起诉
按照反倾销和反条例第叁章第11条的规定,者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下诉申诉人),均可以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国内产业的构成
根据第10 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总生产量占全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但是,如果国内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就是倾销商品的进口商,国内产品则可指其他的生产商。
①国内产业的标准
其一,中国所有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者可以构成国内产业。这一标准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者均同意或支持反倾销调查。
其二,总产量占全国相似产品全部总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这一标准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
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大部分应当指,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②应予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的国内生产者
在判断国内产业的构成时,那些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生产者可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③地区产业
根据WTO(反倾销守则)第4条的规定,在例外情况下,一成员国的地域范围就生产而言,可以分成两个或多个竞争市场,每一市场内的生产者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构成地区产业或独立市场的条件是:
其一,如国内某一区域内的相似产品的生产商在该区域内销售其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相似产品;
其二,而且该区域内的需求未在很大程度上由其它区域的供应商予以供给。
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关于地区产业或独立市场的规定。
(3)何谓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like produets)是指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同样的产品(identical Products),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似,如无此种产品,则指与被控倾销产品的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即虽然在所有方面与被控倾销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
申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一点是确定相似产品的概念和范围。这一概念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内产业及被调查公司范围的确定。
通常划分和判断相似产品,要看以下内容,如产品的一般物理特征、最终买主的期望、产品流动的贸易渠道、广告和陈列的方式及产品的最终用途等。
(4)申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①申述材料
其一,申诉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倾销申诉。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倾销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
其二,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诉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诉人所占的份额。
其叁,所有的申诉文件,包括申诉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作出。
其四,提出申诉的文件均应以书面印刷体的形式作出,要求至少一式五份。
其五,将申诉书邮寄或直接送达受理部门,即外经贸部条法司和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
②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其一,申诉人及申诉人所代表的我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点 、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诉前3年每年相似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
其二,申诉人代理人的名称、地点 、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诉人或其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
其叁,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口商的名称、地点 、邮编、电话及传真。被控倾销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者的名单。
③被控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情况
其一,被控倾销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及对产品的具体描述和陈述,在中国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和出口国。
其二,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提出申诉前3年内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金额。
其叁,对被控倾销产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进口价格。
其四,被控倾销产品在各贸易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金额情况。
其五,被控倾销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正常贸易渠道中用于消费的价格或生产成本。如无前述数据,则提供该产品到第叁国的价格。
其六,估算的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
④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情况和证据
其一,被控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的增长情况。
其二,被控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
其叁,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的冲击程度。
⑤国内产业受损害的类型
其一,实质损害。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综合考虑前述各经济因素。
其二,实质损害之威胁。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应依据事实,而不应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倾销将引起损害的情况必须是明显可预测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
其叁,实质阻碍了国内相似产业的建立。
⑥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应提供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受理反倾销申诉和负责调查的部门
①立案
其一,申请立案。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审查的目的是,审查申请书中所提高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正当的。
其二,自主立案。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果外经贸部有充足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但是,根据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实践,政府自行发起调查的情况是罕见的。
②倾销幅度和损害的调查分工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③反倾销措施
其一,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邀请提供或现金保证金者其它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执行。
其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4条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
其叁,最终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会签国家经贸委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其四,执行部门: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叁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由海关执行。
其五,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叁十条的规定,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少征的部分不予补征。
(6)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3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第十一条规定,最终反倾销税应从征税起不超过5年内结束。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Iause)。(7)复审
根据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8)退税
根据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审查并核实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退税的决定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作出。
(9)反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没有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美国、欧盟等国的法律中,规避反倾销税命令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在进口国或在第叁国加工、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这一标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②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进行轻微的加工或改造,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③在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基础上发展所谓“后期产品”,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④由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⑤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公司通过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的公司向原进口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