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艾利丹尼森 (Avery Dennison) 公司承认在华行贿的文章被各大媒体曝光,跨国公司的商业道德(Business Ethics)被再次放到聚光灯下检验。
其实,在华涉及贿赂的跨国公司不止丹尼森一个。西门子(Siemens)、朗讯(Lucent)也曾遭到相似的指控。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集体卷入潜规则,是因为跨国公司自己降低约束,还是发展中国家低效的法律体系和腐败的商业文化导致的“南橘北枳”?
集体堕落?
最近陆续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包含艾利丹尼森、西门子(Siemens)、朗讯(Lucent)等跨国公司。2009年7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艾利丹尼森公司在华行贿。行贿内容包括为客户及关联机构提供礼品、旅游、以“咨询费”名义提供现金等。时间跨度从2002年到2008年,对象包括江苏、安徽、河南等地的单位和企业。后续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印尼、巴基斯坦等地也有类似行为。
2008年12月12日,SEC指控西门子在2001~2007年间,在阿根廷、俄罗斯、墨西哥、尼日利亚、委内瑞拉、伊拉克、以色列、越南、中国等地以隐蔽方式向第三方支付约14亿美元,获得超过11亿美元利润。涉及中国部分包括西门子交通部门支付约2200万美元,得到价值10亿美元的7个地铁项目;输变电部门支付约2500万美元,得到价值约8.38亿美元合同;医疗部门支付约1440万美元,得到5家医院约3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
西门子公司行贿为系统性的公司行为,公司旗下大部分事业部都卷入其中,公司并以“有利费用”(useful expenditures)的名义将回扣、贿款入账规避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西门子为德国公司,在纽交所上市;SEC对西门子的指控体现美国海外贪腐行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的治外法权特性。
2007年12月21日,SEC指控朗讯在2001~2003年间,花费上千万美元资助中资企业雇员以学习 的名义赴美旅游,违反FCPA规定。
道德失守?
首先,跨国公司在数个国家和地区运营,面临不同的法律体系,也面临不同的商业道德标准,如何在标准间进行选择是摆在跨国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不同商业行为性质的界定差异巨大,跨国公司在面对复杂的法律体系和国情时,的确存在权变的余地。FCPA也承认各地差异的存在,并允许企业在当地法律明文规定合法(“lawful under the written laws and regulations”)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的现金或礼品支付。具体到SEC对艾利丹尼森的行贿指控,其中包括该公司中国员工在某次会议结束后给与会者购买价值500美元的鞋子作为礼品。这在中国可能被看成无关痛痒的小礼物,甚或是类似会议的惯例,而在美国被认定为性质严重的行贿;各地文化差异对商业道德标准的影响可见一斑。
其次,商业道德标准之所以造成企业行为的两难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坚持高道德标准和保持企业竞争力存在矛盾,不涉足灰色地带甚至冒行贿危险,很多生意做不成。相关学术研究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上述假设,FCPA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经营的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包括出口、对外投资等。Paul J. Beck等人的研究发现,在FCPA通过之后,较腐败国家对美进口在其总进口中所占比重降低,而其他国家对美进口份额不变,说明这一法案可能降低了美国出口企业竞争力。Cuervo-Cazurra的研究发现美国企业在FCPA通过之后显著减少了对较腐败国家的投资,显示这一法案显著增加了美国企业在较腐败国家的经营成本。
最近10年来,新兴市场崛起,一方面这些市场作为很多跨国公司的增长点,地位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跨国公司面临来自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的激烈竞争。不能否认新兴市场国家法制仍不完善,商业行为通常建立在个人关系之上,存在较大的灰色空间,类似FCPA的严格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手脚。这些国家大都没有海外反腐败法律,或多或少减低来自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游走在灰色地带或者打擦边球的法律成本,可能会使他们在面对来自OECD国家跨国公司时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第三,在企业内部,高商业道德标准的建立需要管理层的不断强调和持续支持;而企业面对的现实是CEO平均任期缩短,管理层关心短期效果超过长期影响。舍弃高商业道德标准以便追求短期商业利益与管理层的压力或多或少存在联系。
第四,跨国企业在新兴市场逐步本地化(localization),而与当地的文化及人员融合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企业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FCPA或其他法律。艾利丹尼森公司于2005年收购印尼当地一家承包商,后发现该承包商长期向印尼保税区三名海关及税务官员行贿,在每月例行检查中向他们支付各100美元的差旅费。这种小额的行贿行为在当地极为普遍,类似行为在该承包商被收购之前长期存在,是当地商业文化的一部分,在当地雇员看来并无不妥。
忠告中国跨国企业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SEC指控的涉嫌海外腐败行为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企业产品或面向企业间市场,或面向公共建设;二是企业态度决定涉贪程度,内部管控废弛,对员工监督不力给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风险。产品特点决定单笔订单额度巨大,而企业的营销通常需要员工与对方关键决策人保持良好私人关系,操作容易踩到红线。自2003年来被SEC正式指控的涉嫌在华行贿的公司包括西门子、Schnitzer Steel、艾利丹尼森、DPC、朗讯等均属于此类公司。西门子对海外涉贪情况重视不够,最终招致巨额罚款。早在2003年毕马威(KPMG)在对西门子的审计过程中就提醒公司存在问题账户,但公司CFO、董事会并未采取相应行动,导致行贿行为继续。最终在2006年11月德国反贪部门对西门子的突击搜查中多人被捕,西门子涉贿丑闻曝光,在巨额罚款之外,公司声誉受到很大影响。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逐年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选择在美国上市,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全球的商业行为都受到FCPA的约束。根据公开资料,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中国企业因为涉及在海外行贿而被SEC指控,但这一风险显然存在。FCPA及OECD公约的效力因为其治外法权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例如,不论是美国政府还是OECD均无法跨国界行使调查权。实际上除西门子以外,其余受SEC指控公司均为在总部对各分支机构的检查中自己查出问题并主动通知监管单位以获得谅解。
一些学者如哈佛商学院教授Bill George认为高道德标准与企业竞争力之间不存在矛盾,企业面对不同的道德标按时 ,应始终遵守最严格、要求最高的道德标准。一时一地的退却会导致企业不断从最高道德标准退却,因不当行为获得短期业绩的员工受到褒奖,其他人无所适从,最终导致整个企业道德体系崩坏。
某一地区的腐败程度通常与其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在这样的地区运营风险很大,获利有限,即便退出这些市场也不会对企业产生伤筋动骨的影响,但企业道德体系出问题可能会把一个企业整个毁掉。1997年《OECD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行贿外国公共官员公约》通过,标志着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反腐败合作取得巨大进展,弃守高道德标准面临越来越高的法律成本。在操作层面,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企业、企业雇员或合作伙伴可能在竞争压力下走入商业道德灰色地带。(作者系三星经济研究院战略组首席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