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当前实践的过程看,难度确实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政企真正分开难;第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难;第三、将企业全面堆人市场难;第四、股份经济规律与国有企业现实的矛盾突出。
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发展速度过慢,国家的基本方针就是用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变革 。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什么,人们则有不同的理解。基本有三种意见:
1、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坚持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诚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不是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内容,还得研究。至少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上,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决定。我国政府具有两种职能。即经济管理者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前者凭借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宏观调控手段,管理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使其协调发展;后者凭借政府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国有经济、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两种职能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应不同。政府应设立两类机构,一是专司社会经济管理的职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类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按照法律界定的财产界限对国有经济实施科学管理。
(2)在国有资产专司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分组监管。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上,通过国家统一所有,统一投资,以投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明确其产权关系。使公司变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长期来。国有资产经营收支与政府的公共预算混合使用、这就使政企难以分开的症结所在。国有资产专职机构的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收支,都要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国家股的分红,派息与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国有资源及其使用权收入等,都要纳入法规。
以上是前提,是关键。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的公司化往往就变成”翻牌公司”,并给予”翻牌公司”以合法的地位。这种公司是不是就是”产权明晰、两权分离”呢?
2、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坚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上述原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且是国家对企业变革 的新要求。
责任明确,管理科学,这是我们多年来对企业管理所强调的标准,并不能算“新”,更不能算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政企分开是已故经济学家蒋一苇提出的,到现在已经有12年的历史,我们分得怎么样,大家有目共睹。为什么这么难?它的难,还不在于对它是否“共认”,而主要是人们利润的调整。既得利润者对此持消极态度。产权明晰的提法,公正的说,很不科学。产权本来就很“明晰”,属国家所有,现在用“法人财产权”代替,并说这样就达到“明晰”。“法人财产权”的实质是法律界定的“支配权”,并不是企业所有权,而一些人却把它说成企业“所有”,把国家所有单纯变为“分红”,“终极所有”,把本来明晰的产权倒变为“不明晰”。
终极所有。是针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的政企不分的现状提出来的,意在政府不要盲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放开手脚让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只享受企业经营活动之后的所有权效益。这种用意是好的,但“终极所有”提法是不确切的。国家资本,他就是所有者,怎么能对其经营活动不干预、而只坐享其成呢?国家控股,他就会利用控股权干预企业的经营,进而达到享受所有效益的目的。国家参股,也会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只享受所谓的“终极所有”。正确的提法应是“股权所有”。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主要是概念不清。经济形态指的是企业归谁所有,经营形态指的是企业由谁经营,法律形态指的是谁是企业法人代表。“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权,用它代替经济权与法律权,怎么能不乱呢!
3、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思想,我认为至少包括下列三点:
第一、有限责任原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市场企业的两个基本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就有可能亏损破产,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还给失败者以东山再起之机。
第二、多元投资原则。社会法人参股,便于相互监督与相互扶持,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企业职工与社会居民参股,容易形成企业经营与社会经营,这不仅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居民,形成社会效益。
第三、内在动力原则。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经营者与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如果让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2/3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分红,那他们就会拚命。拚命+才干=企业效益。
*作者是陕西财经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