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看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至于它如何制定、应规定哪些内容,全由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己说了算。这个观点可谓大错特错。劳动者则认为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对自己无效。而规章制度的有效或者是无效,到底谁说算?
5月23日,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http://www.healthr.com/)特举办“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昊斌律师授课 ,帮助企业HR了解如何制定合法、合理、具有实际操作性的企业规章制度。
未经民主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无效
对于这一点,很多在场的HR都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有一部分人认为,公司出台某些规定是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目的在于规范对员工的管理,如果公示了那就应该有效。
对于大家的质疑,刘律师给出了详细解答: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只是董事会的决议,没有满足民主程序这一标准,这样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于其中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面,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项目进行公示或者告知与劳动者。
企业原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
现场的一位HR提出一个问题:他们公司的一位新员工在违反了公司原有的规章制度之后被公司解约,新员工以认为公司原有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他同意,并以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威胁要申请劳动仲裁
对此,刘律师特别强调,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新员工,前提是向新员工公示,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
刘律师表示,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效还是无效,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看制度规定合不合法,制度规定合不合理。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地修订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为其做“体检”,这样才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