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商是儒家伦理文化与商业经营实践契合的产物
在中国历史上, 儒商早已有之。但儒商群体的出现和“儒商”概念的形成, 当在明清时期, 时称“儒贾”。新安儒士汪道昆指出: “余唯乡俗不儒则贾, 卑议率左贾而右儒, 与其为贾儒, 宁为儒贾。”(《太函集》卷五十四) 汪氏使用“儒贾”一词, 本意是对当时儒与商的社会现实和儒士与商人相互关系的评说, 但因其针对传统士农工商的贵贱、本末次序, 提出了儒贾相通的新模式, 所以实际上肯定了“儒贾”这一新的社会群体的职业身份, 确认了“儒商”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
儒家道义论的价值观与商人致富聚财的功利追求是相悖的还是可统一的, 在传统看法上一直存有分歧。儒商群体的出现, 意味着在道义和功利、儒士和商人之间架起了一座“由此达彼”的沟通桥梁, 实现了儒士和商人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同和结合。因此就本质而言, 儒商是儒家伦理文化与商业经营实践契合的产物。儒商在商业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哲学、人格形象塑造等方面承续和实践了儒家伦理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伦理文化与商业经营实践的契合有一个历史过程, 从而决定了儒商也有一个从孕育到形成的演变过程。其中先秦是儒商的孕育阶段, 唐宋有了一定发展, 明清是儒商群体的正式形成阶段。
先秦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 “士大夫不杂于工商”(《逸周书·程典》) 的状况已发生了改变, 同时在商业经营理论的评述、总结等方面, 也呈现出百家言商的局面。特别是管子提出“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观点, 确认商为社会基本分工之一以后, 除法家外, 先秦诸子大都认为商与士、农、工并无社会地位之贵贱。这为儒士与商人之间的沟通以至结合打下了思想根基。孔子作义利关系论, 并经孟子和荀子的传扬, 客观上也在道义和功利、儒士和商人之间开辟了相互沟通的渠道。孔子尊重商人, 对春秋时期自由商业的兴起持肯定态度。他曾多次谈到如何获得财富和对待世俗职业的问题。他倡导富民、惠民政策, 主张“因民之利而利之” (《论语·尧曰》) , 认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 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同时他又告诫人们: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 不以其道得之, 不处也。”(《论语·里仁》) “义然后取, 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 。
荀子强调从事商业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分工。他说: “农农、士士、工工、商商, 一也。”(《荀子·王制》) 社会成员要分为士农工商四类人, 这与君臣父子兄弟一样, 都是“与万世同久”之“大本”。他还把是否以义经商作为区分“良贾”和“贪贾”的标准。先秦儒家对商业的肯定和商业活动应贯彻“据义求利”原则的主张, 对后世儒士突破“崇农贱商”的传统束缚, 勇于兼有商人身份, 以及商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贯彻儒家道义论价值观等都具有重大影响。
唐宋时期, 儒家重商意识进一步兴起。唐韩愈提出了农工商并重的理论, 认为发展商业符合圣人之道和社会发展需要。他说: “有圣人者立, 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贾以通其有无。”(《韩昌黎全集》卷十一《原道》) 为儒士经商提供了合理的理论依据。两宋时, 民间商业繁荣。
在学界, 新儒学以天理人欲之辩为核心, 汲取了先秦儒家思想的遗产。程朱理学一方面把伦理道德提到了宇宙本体的高度, 另一方面也阐述了义利结合的观点。程颐认为,“人无利, 直是成不得, 安得无利?”“夫利, 和义者善也;其害义者不善也。”(《河南移民遣书》卷十八、卷十九) 朱熹认为,“义利之说, 乃儒者第一义。”(《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四) “圣人岂不言利?”他还认为“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今去计较利害, 定未必有利。”(《朱子语类》卷三十六、卷三十七) 但朱熹片面地夸大了道义的作用, 进而走向了“存天理, 灭人欲”的反人道之途。事功学派则强调农商俱利的功利思想。如陈亮在《龙川文集》中指出: “重商一事??商借农而立, 农赖商而行。”农商之间, 应该“求以相补, 而非求以相病”。这一时期思想界的对话, 既是先秦儒商关系、义利关系论的继承和发展,也为明清儒士与商人的沟通和结合以及儒商群体的形成作了铺垫。
明清时期,“儒学独茂”的社会文化氛围继续延续, 传统“崇本抑末”、“崇农贱商”的观念发生了新的调整和转折。如明张居正倡导“厚农而资商”、“厚商以利农”的农商关系论, 颇有新意。王阳明明确肯定士农工商在“道”面前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认为“虽终日作买卖, 不害其为圣为贤”(《传习录·拾遗》十四条) 。明末清初, 适应着资本主义萌芽的社会现实, 黄宗羲、颜元等发展了儒家经世致用的思想, 开始容纳各种“实测之学”而使儒学演变为实用。王源则从工商为本的思想出发, 直接提出了在政府六部中设立商部、统一管理全国商业事务的主张。他说:“置大司均以备六卿。货财者, 与食并重者也, 乌可置之六卿之外乎?”(《平书订》卷十一《分民》) 甚至还提出由商人代表担当大司均。这既把商提高到了与农并重的地位,又把商人视为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阶层。这些思想见解,与这一时期十分浓重的民间经商风气相配合, 使儒士经商之风盛行。时有“三原之士半为商”, “士大夫之家皆以蓄贾游四方”之说。儒士经商以后,“以儒术饰贾事”, “用儒意以通积聚之理”, 有力地推动了儒业与商务的沟通、儒士和商人身份的互相转化, 以及儒商群体的形成。
明清儒商在构成上, 既有“先儒后贾”者, 即在社会身份上由儒士转化为商人, 但在价值导向上仍执著于儒家伦理文化的基本精神; 也有“贾而好儒”者, 这类商人或本身受儒家伦理思想的熏陶, 或入商海后深切意识到高洁的名声和德性是获得良好商业效应所不可或缺的, 所以“虽为贾者, 亦近士风”(《戴震集》) 。这两类人的出现, 标志着儒商商业伦理价值观的形成及其在商业活动中的贯彻推行。
二、建构儒家化的商业伦理价值体系是儒商的精神特质
(一) “成德”和“立业”相统一的商业职业意识
从表面上看, 儒家道义论的价值观与商人致富聚财的功利追求是相背离的, 亦即“儒为名高, 贾为厚利”。但是, 作为一个兼有儒士和商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 儒商既不同于只为利来的纯商人, 也不同于只求名高的一般儒士。他们对儒士和商人各自的价值观进行整合, 以儒家的价值判断来理解和规范商业经营活动, 从而确立了新的职业观念, 实现了儒士和商人这双重身份在价值层面上的统一。
“成德”是儒家伦理的要义, 它的具体内容是成圣成贤。按照儒商的职业理解, 成圣成贤并非儒士之专利, 商人和儒士虽然从事的职业各异, 但都具有相同的意义和价值。他们认为, 第一, 商人经商的成功便是“成德”的一个方面。明晚期婺源商人李大祈说: “丈夫志四方, 何者非吾所当为? 即不能拾朱紫以显父母, 创业立家亦足以垂裕后昆。”(《明清徽商资料选编》470 页) 第二, 商人虽身处商业经营的俗世生活, 然其心其行仍不忘修德。即“虽游于贾人, 实贾服而儒行。” (歙县《潭渡黄氏族谱》卷九)“借令服贾而仁义存焉。”(《太函集》卷二九) 明代儒士王文显也曾通过“善商者”和“善士者”的比较, 来说明商人和儒士的平等价值。他说: “文显尝训诸子曰: ‘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 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 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径, 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 名以清修, 各守其业, 天之鉴也。如此, 则子孙必昌, 身安而家肥矣” (《明故王文显墓志铭》) 。这种职业理解反映出儒商力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践履儒家“尽职尽伦”的观念, 通过对价值名分和功利效应的双重追求, 实现“成德”和立业相统一的目标。
(二) “财自道生, 利缘义取”的经营价值理念
儒家主张“据义求利”、“义然后取”。儒商把这一伦理思想贯彻于商业经营活动, 创设了“财自道生, 利缘义取”的商业经营价值理念。儒商认为, 商业经营活动不应只局限于聚财致富, 在聚财致富的同时还应表现出对德性的追求, 要合乎道义原则, 做到“以义求利”。
明嘉靖万历年间, 婺源商人李大 常以“财自道生,利缘义取”来教育他的晚辈(婺源《三田李氏统宗谱》) 。
清道光年间的徽商舒遵刚曾用泉、流之喻阐述财与道、利与义的关联性, 在儒商中极具代表性。他说: “圣人言生财有大道, 以义为利, 不以利为利, 国且如此, 况且家乎!”“钱, 泉也, 如流泉然, 有源斯有流。今者以狡诈生财者,自塞其源也; 今之吝惜而不肯用财者, 与夫奢侈而滥于财者, 皆自竭其流也??圣人言: ‘以义为利’。又言: ‘见义不为, 无勇也。’则因义而用财, 岂徒不竭其流而已, 抑且有以裕其源, 即所谓大道也。”(《黟县三志》卷十五《舒君遵刚传》) 他对商业经营中的狡诈者、吝惜者、奢侈者都作了批评, 认为这些人不懂生财有道而自塞财源、自竭财流,故主张商业经营活动应遵循圣人“以义为利”的价值理念,以义“裕其源”, 使财富泉源流而不竭。
(三) “仁、和、诚、勤”的经营管理哲学
儒商结合商业经营实践, 汲取儒家的伦理思想, 提炼出了系统化的经营管理观和经营管理方法论。
主要包括:仁爱管理。儒家的“仁爱”指亲亲之爱、对他人的爱和对自然的爱, 即孟子所说的“亲亲, 仁民, 爱物”。儒商将这一伦理要求转化为商业经营管理哲学。儒商的仁爱管理, 涉及内外两个方面。对内, 主要行仁道以增强伙计的凝聚力, 表现为儒商颇重血缘亲情, 讲究忠孝礼义, 对伙计备加关心, 以营造商家内部的有序关系与和谐气氛。对外, 则着意塑造商家的仁厚形象。如清歙县商人吴 认为,经商成功的奥秘在于常存仁爱之心、宽厚之德, 做到“存好心, 行好事, 说好话, 亲好人。”因此他“平生仁心为质, 视人之急如己, 力所可为即默任其劳, 事成而人不知其德”(《丰南志》第五册《显考嵩堂府君行述》) 。儒商的仁厚形象还突出表现在对家族和社会的积极回报。儒商认为, 经商者“要以利为德于当世, 富而仁义附焉”, “非堇堇于财役”(《休宁西门汪氏大公房挥佥公支谱》卷四) 。因此, 儒商的资财, 有很大一部分用来作社会性投资, 包括建祠修谱、增置族产、赈济灾民、资助教育等。
和气生财。儒家倡导“致中和”, 认为“礼之用, 和为贵”(《论语·学而》) ,“君子心和则气和” (张载) , 主张以发自内心的和谐与宽容的态度协调人际关系, 实现“和则众”的目标。儒商则把这种“和气”伦理转用于商业经营实践, 作为处理商家内外关系的基本方法。热情待客, 广结善缘, 以稳定和扩大商业交易的联系网络。
诚信为本。诚信是儒家为人处世的伦理准则。《中庸》说: “诚者天之道也, 诚之者人之道也。” “不诚无物”。“诚”就是“真实无妄”; “信”是“诚”的具体表现, 即“诚善于身之谓信。” (朱熹: 《孟子集注》卷十四) 孔子指出: “人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 强调做任何事情都要“言而有信”。将诚信作为经商之本, 在中国由来已久。《管子》提出过“诚贾”的要求, 强调“非诚贾不得食于贾”。“诚贾”代表了儒商形成之前诚信经商的商业精神传统。儒商则更为自觉地把这种传统转化为经营哲学。如清歙县商人许宪说:“以诚待人, 人自怀服; 任术御物, 物终不亲。” (《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五) 也就是说, 只有以诚待人, 才会得到别人的信服。如果耍手腕, 搞欺诈, 商业贿赂是“营销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