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1日    郑爽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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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美大战”以陈晓的离开落下帷幕时,媒体的一篇陈晓揭露国美财务内幕和弊端的报道,又将陈晓和国美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时之间,家电业的潜规则以及陈晓的职业道德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于一直备受公众关注的职业经理人而言,此次事件再次给他们带来提醒和深思: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职业经理人的操守和道德底线在哪里?

  忠诚的制度保障

  商业伦理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美国波士顿大学管理学教授詹姆斯E。波斯特(James E. Post)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指出:“职业经理人对雇佣他们的公司拥有应尽的义务。毫无疑问地说,他们应当要像当初加入公司时允诺的那样,在处理有关公司商业机密等事件时要忠诚于公司。”

  波斯特曾担任美国国会和监督机构的专家,在他看来:“职业经理人前有‘职业’一词,这代表着专业领域内最高标准的荣誉。管理并没有正式的伦理规范,但是,‘信任’,‘尊重’的历史和传统则要求职业经理人必须在实践过程中将它们演绎到最高标准,类似于律师、医生。”

  作为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职业阶层,职业经理人虽然本身不是企业家,但却是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着一个企业的成败兴衰。也正因为此,他们的手上掌握着企业命脉的资源,重大的商业机密等,此时,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些便是对职业经理人在操守和道德上的考量。

  上海西格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谭光中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操守和道德,诚信是基础。他们对企业拥有应尽的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要特别忠诚,包括秘密的保守和商业机密的保护,除非是企业公开的信息或企业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允许公开之外不能够向任何人发表。”

  为了预防以及作为保密措施的证据,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通常会增加相应的保密条款或是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的保密制度只能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职业经理人产生约束力,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脱离原企业后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权,有必要在双方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明确保密内容、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商业道德底线

  既然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保密制度只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约束力,那么,职业经理人在过了存续期后对所谈的内容是否可以毫无限制和约束?

  “过去服务过的公司总有让你满意和不满意的地方,此时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安邦集团)北京安邦咨询公司合伙人贺军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在包括能力和态度之外还应该包含商业的道德和一些符合商业文化的东西。即便离职后也有一些不应该说的东西,比如对过去老东家的商业机密,它们比较好界定就是过去按照商业规则应该保密的这些内容,另外一些不应该说的内容不太好界定,涉及到道德上的但是比较含糊的内容,比如用充满感情色彩非专业的语言描述老东家等。”

  多年前,有“打工女皇”之称的吴士宏在离开微软后,在其出版的《逆风飞扬》一书中不乏对微软公司种种弊端大加鞭笞,在当时也引起了轩然大波。

  诸如类似的事件也不在少数,有些职业经理人在流动中会有意无意地泄露老东家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专利,利用原同事关系挖墙脚,甚至对老东家进行攻击贬低来损害老东家的利益。

  贺军指出:“职业经理人不应该在个人的喜好以及个人利益上面纠缠太多,不然由此衍生出来的感性判断,职责和贬低都不专业,对于你自己今后的职业发展也造成影响。过去你曾是老东家的管理者,老东家的很多运营和决策也是和你分不开来的,此时回过头来你又对它多加指责,或者揭露它的一些黑幕,可能没有法律上的评判,但从道德观上来看是不厚道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是一个延伸的概念。”

  谭光中分析说,“现在有些职业经理人功利主义比较重,另外现在中国有关职业经理人义务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整个社会职业经理人和创始人之间的矛盾挺多。中国应当出台职业经理人的合法规定,应当有特别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

  波斯特则认为除了在雇佣合同,行为准则或者公开发表的声明这些来强化最基本的信任和保密原则外,最好的保证方式是明智地筛选人员,很好地学习 他们,让他们以责任自居。

  公众利益还是公司利益?

  但在一些学者和业内人士看来以上种种并不意味着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保密、忠诚以及商业道德都是绝对的,因为职业经理人同时也是社会公民,他们也同时具备社会公民的道德意识。那么在有些特定时候,当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职业经理人应当如何抉择?

  波斯特指出:“我们有个概念叫‘揭发’(Whistleblowing),这是个很难的问题。对组织的忠诚不是绝对的,有时候当领导者将公司往毁坏的方向上带领时,管理人员或许觉得对社会安全有责任和义务,于是便揭露那些离经叛道的行为。”

  他举例说明:“比如在建造一座学校或是公寓楼时,公司使用有缺陷的材料这无疑会给人们带来危害。这时候作为一个好的公民来说,揭露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该如何选择,离开公司把实情说出来还是保持沉默尽力修补问题(这就属于对公司忠诚)?”

  法国马赛商学院MBA、EMBA主任米歇尔·古塞塔斯(Michel Gutsats)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我们要考虑伦理缺口所造成的影响,即它是否对公众造成影响?如果是的,此时支配职业经理人的道德的应当是公众利益。这便是‘揭发’的思想。揭发者(Whistleblower)会揭发那些作出违背公众伦理行径的公司。比如,卖掺假的食品的公司,或是兜售那些明知对健康有害的药品。”

  “有些公司试图通过与经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来隐藏这些丑陋的事实,但是所呈现的事实证明对公众有很大的危害时,法官在裁判时会将保密协议视作无效。”米歇尔·古塞塔斯说道。

  谭光中也指出:“如果企业的秘密再保守下去对国家以及公众造成危害时,这时职业经理人应当根据事实衡量,要以国家和公众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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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读管理故事:《“给我”还是“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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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我”还是“拿去”?这是一个问题,也是一个精明的商家是否能从客户的角度去设计成交,设计商业模式的问题,换一个角度,事业就豁然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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