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历史原因,我国的事业单位存在着两种特殊的用工制度: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两种编制下的从业人员做着几乎没有差别的工作,但是 薪酬 待遇、社保待遇和升迁机会却有着天壤之别,两种不同编制的人员,在薪酬上可能相差两三倍甚至更多。这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同工同酬”是严重背离的。
然而,尽管明显欠缺合理性,但是这样的用工制度却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存在了几十年,并且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仍将长期持续下去。可喜的变化是,如今社会对事业编制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大,并且呼吁两种编制人员应当同工同酬。那么,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可否享受编内人员待遇?本文将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阐述了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两种编制人员“同工同酬”的可能性。
案情回顾:
吴小姐自2005年底起在某事业单位但任校对员,时至2011年已有6年时间。该事业单位只在其入职当年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在整个聘用期间,该单位未依法为吴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因为事业单位特有特点,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员工在待遇方面(如饭补、项目分红、保密费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因此,周先生一直认为自己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011年12月,已怀有数月身孕的吴小姐以5项请求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向其补偿各种损失。5项请求分别为:1.补缴入职至今的五险一金;2.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补偿入职至今的饭补;4. 补偿入职至今的项目分红;5. 补偿入职至今的保密费。而用人单位则认为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员工因体制原因有不同待遇无可厚非,这是体制问题与企业自身无关。不同意吴小姐的上述请求。
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吴小姐及其家属数十人多次到用人单位找领导要求解决,因人数众多、态度激动导致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影响恶劣。但是用人单位还是希望协商解决此事,故特全权委托律师代表用人单位与吴小姐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