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
这项业务的正确处理,一直以来都是许多投资人和财务重点关注的焦点和诸多名高天下的税收筹划大师生财之道。群情鼎沸的避税方法令许多纳税人处于思维混乱状态,每个人如同被裹挟在税收筹划热流里的一粒沙子,突然觉得原来缴不缴税,在大师的帮助下是可以自己做主。
但是,经过税务稽查的判断,其结果被认定是,避税高招有的是让人思维恍惚,有的是令人啼笑皆非,有的则被税务稽查认定逃税涉案重大等等,可以采用的筹划是寥寥无几。
一系列的税收后期风险不断的在税务稽查环节凸显出来。使用率越高,风险就越大,经过税务稽查才知道带给他们更多的是各种遭际避无可避的税收风险。
对此,我们虽然无法阻碍缺乏深度和专业的筹划风险案例在市场的蔓延,但是对于盲目采用避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者来讲,学会在执行前对筹划方法进行风险识别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决定后期税务稽查风险级次的重要环节。
税收做为国家与股东利益分配的一种方法,从它伴随着股东资本进入企业经营之后,它的存在就必然以“不待见”的身份成为纳税人想方设法排外的环节,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涉税问题的核查,税务稽查已形成了他们自己独特的逻辑。此时,任何避税大师的名片和提供的避税方法对他们来讲,大多都被认定为是一种偏执的逃税方法,避税风险也就在税务执法最后环节被定义成为税收异常,执行者对此就需要在税务稽查被否定中,付出经济和法律双重的惩戒。因为,作为纳税人日常进行税收筹划时,是无法预测税务机关执法中诸多不确定因素,更无法改变国家授予税务机关执法中的解释权、自由裁量权、调整权等。
2020年马上就要结束了,为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税务数据稽查风险意识,税东家根据企业财务账面隐藏的涉税风险,结合首席税务官训练营中一些课程核心内容和方法,帮助大家做好事前涉税问题发现、预警、清理、纠正。
前几天一个首席税务官学员在微信中咨询我一个问题,他在平台听到这样一个避税课程,课程主要讲的是股东分红避税方法,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东投资的股本就可以达到避税,为此他把这个课程视频转给了我。
针对这个专家讲的避税内容,我认定他的税收处理错误之处,不在避税方法上,而是由于课程商业化太浓,故弄玄虚将税收相对概念进行混淆,然后给出一个看似非常完美的避税结果,最后,再给出一个”具体操作请听下节课”。就如有的学员讲到,正听的入神的时候,就不讲了。当然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是无可厚非的,因为网络营销大师就是这么教。
那么,
股东税后收益环节进行分配,是否都必须缴税?那倒也不是,任何事物都是相对而非绝对。
正确的思考是:
1、股东税收分红可以缴税也可以不缴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东股本,可以缴税也可以不用缴税。
但是,如何按照以上说法达到避税,还需要按照税务稽查底层逻辑思维与方法按以下步骤进行分析和。
是否缴税至关重要的是需要确定“股东”的身份。
公司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企业投资中的股东主要以两种身份出现:
一种是公司法人形式的股东,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
一种是自然人形式股东,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税务稽查认定特征:这种股东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
这两种股东存在的形式,以投资人的观念理解,似乎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就经常出现咨询,注册企业是以公司法人入股好,还是以个人投资入股好。
对此问题,
如果从税收角度来讲,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节税空间。
这种避税空间无需具备什么高超的税收专业技能,每个企业老总或财务人员,只要精通税收法规的内涵以及税务机关执法底层思维对问题的判断方法,人人都可以成为筹划大师。网络上所谓避税大师,只不过是“故能玄虚”将简单的税收常识将其进行复杂化了而已。
我们对此做详细分析和演练。
第一个问题的解析:用什么身份进行投资?什么样的股东分红可以不缴所得税?
案例:A企业是一家由张先生和李先生共同投资,于2018年注册成了的房地产建筑开发企业(居民企业),2020年他们计划投资成立一家儿童教育公司,咨询税东家税务专业老师,投资身份应该如何选择,分红环节可以不用缴税?
税收基本法则
A企业以公司名义与王先生(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xxv教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A企业投资600万,占有60%股份,其股东身份为法人股。王先生以个人资金进行投资400万,占有40%的股份,其股东身份为自热人股。
教育公司2019年年终实现税后利润为400万,
A企业获得红利240万,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王先生获得红利16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处理的原理:
1、A企业是以法人身份进行投资和持有的股权,该企业属于查账征收,执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税法。
对此A企业获得的红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对此,税务稽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企业属于居民企业法人身份投资到教育公司,所以,A企业获得的红利属于免税所得。
注意理解:是“免税”而不是“不征税”的含义。
但是,如果A企业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那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还是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王先生属于个人投资行为,既不属于居民企业、也不属于股份制企业。故此,对于取得的红利是需要按照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提示,以上处理的关键是决定分红后,企业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股东投资股本是否缴税的关键,没有这一前提,就无从确定股东分红和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以上股东身份的区分所形成的税收处理的差异化之后,对于企业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股东投资股本是否缴税,也就一目了然了。
1、教育公司将税收分红后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A企业股本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教育公司将税收分红后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王先生股本行为,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务处理的原理:
1、由于A企业执行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属于免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行为,依据国税发[1994]89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A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即便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也依然属于免税范畴。
2、由于王先生属于个人投资,不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法,投资的教育公司也不属于股份制企业,所以,按照国税发[1994]89号之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对于王先生投资的教育公司,按照王先生持股比例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王先生的股本,是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如果了解了税收法律和税务稽查判断问题的底层逻辑运用方法,其实,人人皆可成为税收筹划大师。一味依赖和迷信社会所谓的专家,时间久了,就会把自己变成一个没有主心骨的“稻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