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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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例1.2006年费用不能计入2009年费用
问:某企业2006年建造一车间,由于发包方的违约给施工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其补偿金额当时未确定,发包方也未预计可能支付的补偿金额。2009年双方才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发包方就将该支付的补偿金计入了2009年费用。
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上述规定, 2006发生补偿损失,但当时未确定补偿金额而实际在2009年才支付,该项支出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不能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例2.本期不能补提上期未摊销的费用
问: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例3.已销货物的材料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生产的机床,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请问,这笔业务的购进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9年已实现销售、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的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4.08年未及时申报的损失不能在09年补报
问:我公司2008年度汇算时一笔资产损失未及时申报,能否可以在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
答:该公司2008年度发生并按规定应在2008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能结转到2009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而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如符合规定可追补确认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