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    徐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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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利用“洼地”注册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虚开发票打击行动,在各地税务机关展开了由企业“自查”进入到了深度清理检查阶段。
2018年开始,各地税收“洼地”呈现出空前的“繁荣”,已成为退税难的重灾区。
2020年至今,各地税收“洼地”演变成为高危“地带”,已成为税务稽查重查区。
税收“洼地”本是一件好事,其“亮点”也是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此举一出,让无数的税收投机者从中嗅到了“逃税”的机会,原本门庭冷落的经济匮乏地带,吸引了大批的违规企业在这里疯狂的注册起了空壳公司,以此借“壳”虚开发票和逃逸应缴税款。

这种的疯狂,如果从源头挖掘,应该归属于这种政策出台后管理上的不够规范,瑕疵间培育了一大批的“中间商”,而这些中间商大多是能说会道的“说客”。一倡百和确实的为各个税收”洼地“招揽了许多的“过客”。

拒“诱惑”永不沾的人是寥寥无几。大多数的企业抱着政府开办的“洼地”谁敢在”太岁“头上动土侥幸、残缺的心理意识,选择了“铤而走险”之路。在”中间商说客的引诱下,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洼地”注册空壳公司,大量进行“虚开发票”和伪造银行流水抽逃资金,以此进行恶意的规避“税收”。

这一现象验证了马克思《资本论》中说到的一句话:“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那么,这些“洼地”空壳公司未来的命运该如何,我们不妨做如下风险分析:
税收“洼地”仅从字义上就可以理解其含义:近似封闭的比周围地面低洼的地形,简单理解就是一个”坑“。

既然是一个“坑”,那么跳进“坑”里的企业会存在哪些风险?
一是政府层面,全国所有的税收“洼地”都是各地政府管辖经济贫穷的地带,为了招商引资,拿出政府留存的税收作为“亮点”,吸引全国各地企业到此“生根,只要在这里缴税,政府就会把自己留存的税收进行返还。至于是否可以及时的返回到企业银行帐上,那就另说了,这要看政府腰包的钱有多少。据不少企业说,全国许多地区出现了企业税按时照缴了,但是政府没钱给“退税”的现象屡屡出现。

例如:某省一个税收“洼地”的政策是:
如果注册的是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进行计算纳税,综合税率在5%左右,纳税阶层为五种:
开票100万,行业利润率10%。
采用税率为20%,速算数1.05万,个税100万*10%*20%-10500=0.95万,
税率0.95%;
开票200万,行业利润率10%。
采用税率为20%,速算数1.05万,个税200万*10%*20%-10500=2.95万,
税率1.47%;
开票300万,行业利润率10%。
采用税率30%,速算数4.05万,个税300万*10%*20%-10500=4.95万,
税率1.65%;
开票400万,行业利润率10%。
采用税率30%,速算数4.05万,个税400万*10%*30%-40500=7.95万,
税率1.98%;
开票500万,行业利润率10%。
采用税率为35%,速算数6.55万,个税500万*10%*30%-65500=10.95万,
税率2.19%;

根据以上的优惠政策表,我们看到其诱惑真的是非常之大。
但是、
我们前面说了,税收“洼地”都是经济贫穷落后的地区。因为所属地政府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没有办法发展经济的情况下,才发起了用税收“洼地”,招揽“凤凰”飞到这里注册企业,税缴的多了中央的返还也就多了。
但是,只能其说......

二是税务稽查层面,
由于,全国在税收“洼地”公司经营范围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基本都是以“咨询”“服务”名义注册一个或多个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签订虚假合同为其自己的多家公司开具虚假发票入账,以此以虚增成本的方式隐匿收入。

对此,2018年影视业明星税收案例被税务机关进行清查,其实就是税务机关对利用税收优惠地,违法注册空壳公司进行“逃税”过于猖獗的行为进行的一次“预警”,可还是有许多企业为此“浑然不知”。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对“咨询”、“服务”、“仓储”、“工作室”等虚拟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进行严查严打活动中,已有多家企业“中枪”。

前一段时间,有个企业问我,他们企业是医药企业,在全国各地税收“洼地”注册了16个咨询公司,是否有风险。对于这种问题我一般是不会直接给出解答,而是首先按照税务稽查底层逻辑思维对业务进行推理判断,通过税收分析做出最终的结论,其方法:

首先需要查核该企业究竟所作的业务是否需要外部咨询?咨询的业务内容是什么?本地的业务为什么要在国内多个地方进行业务咨询?

例如:税务机关对该医药企业进行数据抓取分析,基本情况如下:
甲医药企业是2014年注册成立的,共有四个股东,注册资金1000万,实缴100万,经营信息反映:

年度/项目 营业收入 实现利润
2015 1298万 134.7万
2016 2657万 328.5万
2017 3197万 419.5万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税务分析方法,确定该企业出现利润率偏低的异常(具体分析方法请在税东家网课《玩转稽查》中收听)。根据出现的异常,税务分析人员又调阅了该企业与利润有关联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检测分析,其结果发现该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和工资薪酬费用很高的情况下,又在全国各地税收洼地发生了大量的咨询费用(说明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饱满的情况下无需寻求外部咨询)。

对于这种类型的税务疑点,税务机关对关联的咨询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该地所注册的咨询公司均无正常经营(1、日常没有人员工作迹象或者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以印证所发生的业务;2、咨询人员根本没有技术含量或者是虚拟挂靠人员;3、该企业业务根本无需外部咨询)。税务机关通过深度核查和追踪,最终核查出所取得票据方注册的咨询公司均为空壳公司。

税务处理结果:如果认定为开票机构均为空壳公司,以虚假业务进行恶意的虚开发票行为,就会对取得票据方所取得的虚假发票全部做调整,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追补相关的税款,并对此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实施罚款。
对此,我们将此行为称之为“走钢丝绳”的人(这种现象发生在多种行业)。

对于以上问题,谁是责任人?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
直接负责人:指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特别注意,利用虚假身份注册空壳公司,利用虚开发票逃逸税收的行为已经进入了泡沫被刺破的阶段。2018年明星“逃税”案和后来税务机关对该行业采取的自查自纠行动,足以说明税务机关已经对税收“洼地”空壳咨询公司、服务公司、仓储服务等企业所作所为进入了恶意逃税“围剿”期。根据信息和税务稽查惯例,疫情之后,税收“洼地”的空壳公司从内到外、从取票方到开票方,都将会面临着一次大的税收漏洞追查的洗礼。

到那时,针对利用税收优惠地注册空壳公司“走票”虚开行为,实施全面打击的时候,会有几个企业能在顶风做浪之后,勇立风口不折腰?这是一个不允“忽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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