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针对这次疫情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等一系列支持企业、个人和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3月31日,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包括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不禁回想起当年“非典”时期,从2003年4月25日~11月19日,财政和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抗击“非典”疫情起到很大的支持和激励作用。其中优惠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在一定期限内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出租和公交客运业务、旅游业、饮食业和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部分社会公益组织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定期间内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的文件(证明)可在2003年减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笔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的用武之地。可将针对疫情的税收优惠措施,分为普惠和特惠两种类型。所谓普惠,就是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享受,这种优惠主要应当体现在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款、捐物的税前扣除上。特惠性的税收优惠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特定地区,即给予重灾区湖北省一定的税收优惠。正如2003年针对“非典”重灾区北京市,国家规定,在2003年5月1日—7月31日期间,北京市对集贸市场以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二是特定人员,即对各地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奖金和特殊补贴给予减免税待遇。三是特定行业,即对交通、旅游、餐饮、宾馆、娱乐等受灾严重的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将这些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所属期提前,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