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解禁后转让是公司上市后股东资本巨额增值变现的主要途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9年、2016年明确了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堵塞了诸多限售股避税筹划的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转让限售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定纷止争。但是,政策施行期间仍存在几处重大遗漏且问题日益浮现,纳税人利用高送转[1]避税已经造成了巨额的税收流失,税制有效性面临重大危机。因此,及时修订完善税收政策,防范征管漏洞,对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01、高送转现状
2017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有1786支限售股解禁,限售股解禁市值达26237亿元[2],以下为2017年沪深股市部分高送转企业名单[3]。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分红明细 |
300586 |
美联新材 |
10转15股派5元(含税) |
002878 |
元隆雅图 |
10转10股派4元(含税) |
300514 |
友讯达 |
10转10股派1元(含税) |
002863 |
今飞凯达 |
10转7股派0.8-1元(含税) |
300648 |
星云股份 |
10转10股派1元(含税) |
002866 |
传艺科技 |
10转8股派1.2元(含税) |
300478 |
杭州高新 |
10转9股派1.5元(含税) |
300668 |
杰恩设计 |
10转15股派15元(含税) |
300508 |
维宏股份 |
10转6股派2.4元(含税) |
002897 |
意华股份 |
10转6股派5元(含税) |
300641 |
正丹股份 |
10转7股派1.5-2.0元(含税) |
300639 |
凯普生物 |
10转10股派5元(含税) |
300481 |
濮阳惠成 |
10转5股派3.5元(含税) |
300677 |
英科医疗 |
10转10股派1.5元(含税) |
300547 |
川环科技 |
10转10股派10元(含税) |
603716 |
塞力斯 |
10转15股派1元(含税) |
002783 |
凯龙股份 |
10转6股派2元(含税) |
002842 |
翔鹭股份 |
10转10股派2元(含税) |
300387 |
富邦股份 |
10转8股派1元(含税) |
300375 |
鹏翎股份 |
10转8股派2.4元(含税) |
603466 |
风语筑 |
10转10股派8元(含税) |
002775 |
文科园林 |
10转6股派1元(含税) |
002696 |
百洋股份 |
10转10股派3元(含税) |
300241 |
瑞丰光电 |
10转10股派0.5元(含税) |
300230 |
永利股份 |
10转8股派1.2元(含税) |
300365 |
恒华科技 |
10转10股派2元(含税) |
300340 |
科恒股份 |
10转8股派2元(含税) |
300451 |
创业软件 |
10转10股派1元(含税) |
600527 |
江南高纤 |
10转5股派1.5元(含税) |
300476 |
胜宏科技 |
10转8股派3元(含税) |
002562 |
兄弟科技 |
10转6股派2元(含税) |
300567 |
精测电子 |
10送5股转5股派5元(含税) |
002101 |
广东鸿图 |
10转5股派2元(含税) |
300396 |
瑞迪医疗 |
10转8股派2.5元(含税) |
300158 |
振东制药 |
10转10股派0.4元(含税) |
002716 |
金贵银业 |
10转10股派1元(含税) |
002745 |
木林森 |
10转10股派2.47元(含税) |
300038 |
梅泰诺 |
10转18股派1.5元(含税) |
002356 |
赫美集团 |
10转7股派1元(含税) |
300237 |
美晨生态 |
10转8股派0.8元(含税) |
300401 |
花园生物 |
10转15股派1.4元(含税) |
600366 |
宁波韵升 |
10转8股派3元(含税) |
300197 |
铁汉生态 |
10转5股派0.5元(含税) |
002511 |
中顺洁柔 |
10转10股派1元(含税) |
300433 |
蓝思科技 |
10转5股派2.3元(含税) |
02送转股对税收的影响
1解禁前送转股致增值税流失
1.现行政策
税法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等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外,其他纳税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也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并按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存在问题
以上规定问题在于:限售股解禁后至实际对外转让前,限售股股东取得的送、转股成本(即买入价)为零,但解禁日前的送、转股买入价按照IPO发行价等价格确定。送、转股时机选择不同,税负却天壤之别。从证券市场现实来看,解禁前送、转股已经成为纳税人避税的普遍手段,自2016年以来每10股送、转20股乃至30股比比皆是。
例1:A公司2015年1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10元/股,B公司持有A公司10万股(解禁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B公司转让持有A公司全部股票取得转让收入360万元(平均成交价36元/股)。B公司应纳增值税14.72万元[(360-10×10)÷1.06×6%]。
若解禁日前,A公司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普通股10股,则B公司合计持有A公司股票20万股,转让收入仍为360万元(20万股×18元/股),而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取得的转让股票的买入价为10元/股,其应纳增值税9.06万元[(360-10×20)÷1.06×6%)]。
相反,若A公司转股在解禁后的,则B公司合计持有股票20万股,转让收入仍为360万元,由于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限售股,其买入价为零,应纳增值税仍为14.72万元[(360-10×10)÷1.06×6%]。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在解禁日前后送、转股税收待遇不同,只要在解禁日前送、转股就会造成增值税流失。
2解禁后送转股至个人所得税流失
1、现行政策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非限售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仅限于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而不包括配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等。股改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若发生送、转、缩股的,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解禁前送、转股的,应税股数增加,应税股票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变,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受影响;对于解禁后送、转股的,由于取得的送、转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限售股而享受免税优惠,只要解禁后不断的送、转股,通过除权机制,即可实现应税股数不变,单位股票应税收入减少,从而减少了应税股票转让收入,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例2:A公司2015年1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10元/股,张某持有A公司10万股(解禁日2015年12月31日),投资成本2元/股。2016年1月1日,张某转让全部股票取得转让收入360万元(平均成交价36元/股)。不考虑相关税费,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8万元[(360-10×2)×20%]
若解禁日前,A公司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普通股10股,则其合计持有股票20万股,每股成本调整为1元,转让收入仍为360万元(除权价18元/股),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68万元[(18×20-20×1)×20%]。
相反,若A公司改为解禁后转股,则张某合计持有股票20万股,每股成本调整为1元,转让收入仍为360万元(除权价18元/股)。由于其中的10万股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4万元[(18×10-10×1)×20%]。
由此可见,解禁前送、转股虽然按照除权价确认收入,但因应税股数增加,实际转让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如果解禁后送、转股,应税股数不变,但因除权原因使得应税收入减少,从而少征了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只要在解禁后不断地送、转股,就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
03、完善限售股税制的政策建议
由于股票在法定解禁日之前送转股会导致持有限售股的企业少缴增值税,法定解禁日之后送转股会导致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少缴个所税,而送转股是企业的内部权限,只要企业账面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或资本公积,就可以实施送转股,因此,基于未来减持股票少缴税之目的,限售股股东主观上会支持上市公司实施送转。通常情况下,只有业绩高增长性的企业才会制定送转股计划,因为业绩成长不至于送转股后过多的稀释每股收益。高送转对股价的刺激作用以及限售股解禁前后高送转的避税效应,事实上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的巨大动力。资本市场实施送转股的现状印证了笔者的判断,完善限售股税收政策已刻不容缓。
1、对送转股性质重新定位
现行税法将法定解禁日前的送转股理解为限售股“孳生”的股票,将其纳入限售股范围,并区别于法定解禁日之后的送转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是对送转股性质的误解,与法理不符。
虽然送转股归属于送转前的股东,但股东获得的送转股数量决取于上市公司账面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与上市公司股本大小无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大小,决定送转股金额,从而决定着送转股的总股数(每股1元),并以此为依据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由此可以得到结论:股票解禁前后送股性质是一样的,均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动,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在税收方面应适用同等的待遇,如将两者区别对待,将给纳税人提供选择的机会,势必导致税收流失。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限售股份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形成的送转股,仍为限售股,锁定期与原始股相同。这只是对送转股锁定期的限制,与税收本无关联。不考虑市场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无论解禁前送转股还是解禁后送转股,上市公司总市值是一定的,股东的财富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税收方面将解禁前后的送转股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与情与理不符。
当前实体经济低迷,要求减税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创造巨额财富的资本市场的税收却如此宽松,不仅税率过低(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45%,个人转让限售股适用20%的税率),而且出台了不合理的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待遇,加之限售股税收政策如此巨大的漏洞,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完全脱节。
2、增值税政策建议
股票法定解禁日前后的送转股不作区分,凡送转股买入价一律按零计算,不因送转股而减少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
对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无论是否送转股,也无论法定解禁日前送转股还是解禁日后送转股,均不纳入限售股范围,转让限售股一律换算为复权价作为计税价格,允许扣除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不变,不因送、转、缩股而调整成本原值。通过上述调整,无论是否送转股,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变,不会人为送转股而减少税收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个人转让限售股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而限售股持有人可以选择股票开户地,少数地区通过财政奖励政策变相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严格扰乱了税收秩序。建议对个人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为上市公司所在地,除证券公司负有扣缴义务外,个人同时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对证券公司、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原载《国际税收》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