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的这种业务,每个企业在处理上也有所不一样:
有的是以住房补贴在工资薪酬中列支税前扣除;
有的是由公司名义租房然后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
还有的是由个人自己租房然后提供租房发票在公司报销。
根据日常整理的提问,在税收处理上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处理原则
如果公司按月向任职受雇异地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是否可以计入工资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要首先理解工资薪酬概念,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做了要求: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为任职受雇异地员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不可以计入工资薪酬税前扣除。
那么,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不突破14%范围内扣除?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支付给任职受雇异地员工住房补贴应该在不突破工资总额14%税前扣除。
为员工报销租房费用处理原则
如果任职受雇的异地员工自己租房, 并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租房发票,应该视同住房补贴并入工资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凭员工提供的该发票为其报销,将租房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则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请教之前就应该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由企业统一租房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处理原则:
对于这种行为要区别对待:如果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取得的发票例举承租人也是企业名称,那么,就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不突破工资总额14%进行税前扣除。涉及到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做如下分析:
如果企业以租职工宿舍形式租入的房屋(例如:租入了联栋普通住宅,无论从价格和住房结构都体现了宿舍并由企业统一管理),居住人员体现单身而且不具备固定型,那么,原则上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不突破工资总额14%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以租职工宿舍形式租入的高档别墅、公寓而且为专人租入的,而且体现了固定型和家庭人员共同居住,那么,如果企业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进行纳税调增。并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外籍来华人员居住优惠政策:
如果员工属于外籍人员,其取得免费住房属于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如该住房补贴合理,免缴个人所得税。该员工(纳税人)或公司(扣缴义务人)应在其初次取得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申报的住房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补贴: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津贴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185号)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 、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 交际费) 等,由派遣公司、企业了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185号)无偿援助我国的外国专家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80) 财税字第189号文(一) 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
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88]财税外字第21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